中院:公路上驾驶车辆不属私人生活 车载摄像头拍摄内容不构成禁用证据
中院:公路上驾驶车辆不属私人生活 车载摄像头拍摄内容不构成禁用证据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甲和乙分别驾驶轻型汽车在友谊大桥往澳门方向的左车道上行驶,甲车辆位于乙车辆后方。当乙切线往右车道时,甲亦加速向右切线并意图超车,但未成功。甲其后重新切回左车道,再以极为紧贴乙车的方式切线并超车,由于未能控制车速及安全距离,导致其车辆撞及乙车的左前方车身,造成两车损毁。甲知悉发生事故,随即切回左车道并加速离开现场。上述状况被乙车监控拍摄下来,乙随即停车处理并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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