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维持个资办针对公司违法电话推销行为的罚款

中院维持个资办针对公司违法电话推销行为的罚款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公司经营的事业为“推广(电话、路演、网络推广),美容”,利用名下登记的多个不同号码向本澳市民进行相关业务的电话推销。在推销过程中,因有关个人资料的处理未获得推销对象的明确同意,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批示:因上述公司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2005号法律)第6条规定的义务,根据同一法律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就每项违法行为对甲罚款50,000.00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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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当局对从事非法买卖外币及刷卡套现之店舖负责人的罚款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甲于皇朝区开设店舖X百货,从事红酒、皮具及电子产品的零售业务。2018年2月7日,澳门金融管理局联同司法警察局人员到上述店舖进行联合调查行动,扣押了一批涉嫌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经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建议,经济财政司司长于2019年7月1日作出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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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159家公司因未遵守电话营销法规,分别被罚款5万迪拉姆 迪拜当局对 159 家违反阿联酋最近出台的电话营销法规的公司分别处以 50,000 迪拉姆的罚款。约有 174 家公司受到警告。 根据 2024 年的第 56 号内阁决定,阿联酋出台了严格的电话营销法规,旨在减少骚扰性销售电话,保护消费者隐私。自 2024 年 8 月这些规定生效以来,当局最初向 174 家公司发出了警告,其中 159 家公司因未能遵守规定被处罚。 根据新法规,电话营销活动的主要指导原则包括:不得联系电话号码已在 “请勿来电登记册”(DNCR)上登记的消费者(该登记册由迪拜电信管理局管理);只能在上午 9 点至下午 6 点拨打电话;如果电话正在录音,应在通话开始时通知消费者。 法规适用于阿联酋所有通过电话营销产品和服务的持牌公司,包括自由区内的公司。 该条例还禁止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披露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或将这些数据用于再交易。 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严重程度和重犯情况,处罚也有所不同。未事先获得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话营销活动的公司,首次可被处以 75,000 迪拉姆的罚款。 第二次违规罚款 100,000 迪拉姆,第三次违规罚款 1,500,000 迪拉姆。 未对公司营销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的公司,第一次罚款 10,000 迪拉姆,第二次罚款 25,000 迪拉姆,第三次罚款 50,000 迪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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