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防疫措施的补充说明

〝10+7〞防疫措施的补充说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日前公布,自2022年6月15日零时起,对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外国地区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一定条件之人士,将实施〝10+7〞(10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7天自我健康监测)的防疫措施。 符合条件的人士可在接受10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即在入境后第11天(入境当日至翌日上午6时为第0天,之后每24小时为1天)离开医学观察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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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缩短入境人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日数至10天的安排作补充说明

就缩短入境人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日数至10天的安排作补充说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就缩短入境人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日数至10天的安排作出补充说明。原安排接受医学观察人士在医学观察满10天检测结果阴性的次日上午方可解除隔离离开酒店。为让相关人士尽早解除隔离,经多部门协调和流程优化,核酸检测机构将对医学观察满10天的人士在当天上午尽早完成核酸检测采样,当天有阴性检测结果后,酒店和相关部门随即为医学观察人士办理解除隔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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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零时起缩短入境人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日数至10天

6月15日零时起缩短入境人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日数至10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公布 ,鉴于新冠病毒Omicron变异株感染潜伏期短,感染者一般在接触后7天内可透过核酸检测发现,经分析近期中国内地经验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数据,自2022年6月15日零时起,对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外国地区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一定条件之人士,将实施〝10+7〞(10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7天自我健康监测)的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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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整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人士健康管理措施的若干说明

对调整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人士健康管理措施的若干说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就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4条规定,从2022年10月15日起,调整第352/A/SS/2022号公告中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人士的健康管理措施,现说明如下: 上述人士入境本澳后,按现行要求须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自我健康管理(黄码)及4天自我健康监测(绿码,但需留意健康及避免聚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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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凌晨零时起由中国内地以外地区入境人士医观缩短至14天 非澳门居民由外国入境澳门的限制措施维持不变

3月28日凌晨零时起由中国内地以外地区入境人士医观缩短至14天 非澳门居民由外国入境澳门的限制措施维持不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作出第145/A/SS/2022号公告,自2022年3月28日凌晨零时起: 1.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内地以外地区入境的人士,须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至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后14天,并须在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日起再接受7天严格自我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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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人士实施“7+3”医观政策

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人士实施“7+3”医观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公布 ,因应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最新特点,并根据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防联控机制颁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由2022年8月6日起,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入境澳门,或10天内有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居史的人士,若在入境时及医学观察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均呈阴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时间将缩短至7天(由入境翌日起计第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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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零时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外国地区入境人士实施“7+3”医观政策

8月6日零时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外国地区入境人士实施“7+3”医观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日前公布,自2022年8月6日零时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外国地区入境人士实施“7+3”医观政策。上述人士须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至入境翌日起计第7天,随后进行自我健康管理直至解除医学观察翌日起计第3天及自我健康监测直至解除医学观察翌日起计第7天。 自我健康管理期间和自我健康监测期间,须以入境时及医学观察期间出示的同一证件资料生成澳门健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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