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虎起诉书曝光:称京东养车“震虎价”涉嫌不正当竞争 要求赔偿500万

途虎起诉书曝光:称京东养车“震虎价”涉嫌不正当竞争 要求赔偿500万 被告一系微信公众号“京东汽车”、微博“京东汽车”、微信视频号“京东汽车”的运营方;被告二系抖音“京东汽车官方旗舰店”的运营方;被告三系“京东养车”App的运营方。途虎养车的起诉案由为不正当竞争。途虎养车方面认为,京东养车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京东养车App对途虎养车的养车服务价格进行虚假性的描述,带有明显的贬损意味,且传播范围甚广,属于商业诋毁行为。另外,在途虎上市当天,京东集团副总裁、京东零售汽车事业部总裁缪钦在朋友圈表示祝贺,同时表示所有“震虎价”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不过,途虎养车方面还认为,其“震虎价”商品的价格并未低于原告相同商品的价格,对其商品的价格作出了虚假的商业宣传。途虎养车方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京东养车停止商业诋毁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行为,删除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京东养车App的相关内容,并且赔偿途虎养车经济损失500万元。 ... PC版: 手机版: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腾讯起诉刷粉公司不正当竞争,获赔 100 万

腾讯起诉刷粉公司不正当竞争,获赔 100 万 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京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文书公布。文书显示刷粉公司被腾讯起诉不正当竞争,腾讯获赔 100 万。 文书显示,三原告诉称,被告通过世纪加粉网对外提供针对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视频号等的刷粉刷量业务,并谋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侵权。被告台州京玮网络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且相关商业模式系由原告设立,原告对相关行为采取放任态度,被告行为系依据用户要求,具有合法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诸多刷量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00 万元。

封面图片

网易云音乐起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

网易云音乐起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 “即便我们都承认不正当竞争在商业中时有发生,但也少有领域能像国内在线音乐一样,因不正当竞争而寸草不生的。 长久以来,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含QQ音乐、酷我音乐、酷狗音乐、全民K歌等产品)通过非法盗播偷放无授权歌曲、批量化冒名洗歌、跟随式抄袭我方产品创新、逃避甚至对抗监管等方式侵犯我方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封面图片

网易云音乐起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

封面图片

高合汽车发声明回应FF起诉 否认存在不正当竞争

高合汽车发声明回应FF起诉 否认存在不正当竞争 起诉原因是高合汽车有涉嫌抄袭等行为,贾跃亭对此直言:“是时候揭穿李鬼,伸张正义了......”据贾跃亭介绍,丁磊在FF任职近两年时间里,拿着高达三千来万元的收入,学习着FF全新的AI、互联网造车理念和知识,却借职务之便,一直蓄谋和实施盗窃FF的知识产权、技术数据和商业机密。离职后伙同高合汽车持续实施上述行径,得以在远低于行业规律所需的研发交付周期内,以极短时间推出了抄袭产品。对此,高合汽车发一份声明回应,称不存在任何抄袭和侵犯FF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具体如下:1、我司及丁磊先生不存在任何抄袭和侵犯FF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2、我司量产的高合X/Z/Y系列车型,均为我司自主开发及与供应商伙伴联合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我司HiPhiX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金奖。3、我司成立已有6年,此前我司及丁磊先生从未收到过FF公司的诉讼。4、我司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我司和创始人的权利和名誉不受侵害。 ... PC版: 手机版:

封面图片

腾讯起诉叉叉助手不正当竞争,后者被判罚款1000万

腾讯起诉叉叉助手不正当竞争,后者被判罚款1000万 叉叉助手关联公司广州游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腾讯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被诉,判罚1000万元。 民事裁定书显示,游顺公司提供《腾讯一起来捉妖》的游戏脚本供用户付费下载运行并在网络平台上宣传推广。游顺公司上诉被驳回。

封面图片

“鸟苏”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决 上诉被驳回

“鸟苏”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决 上诉被驳回 据了解,1986年,新疆乌苏啤酒公司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2016年起,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鸟苏”啤酒系对其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将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 PC版: 手机版: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