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上海: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出境工作,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要求,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来源:格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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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 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数据 #两岸国际 国务院印发关于上海自贸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总体方案,提出80条措施,包括在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12/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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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上海计划加快外企离岸数据传输审批速度 路透社引述四名消息人士报道,上海计划加快对希望将本地数据发送到海外公司的审批速度,这将是中国严格数据监管一年多以来, 路透社星期三(2月7日)引述两名消息人士报道,上海政府最近几周与沪运营的一些外国公司的代表讨论了所谓的“快速审批计划”,公司包括西方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 上述计划出台之际,中国正寻求吸引外国投资者,以应对疫情后经济复苏缓慢、房地产低迷和市场动荡加剧的问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7月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要求所有与在中国境内运营相关的重要数据离岸传输必须经过网信办的安全审查,引起在华外企和担忧。 两名消息人士说,上海可能会允许外国公司利用其自由贸易试验区将数据转移到海外。他们补充说,上海市政府的计划将与网信办的跨境数据传输审批系统分开,后者将继续适用于中国其他地区的外国机构。 其中一名消息人士称,上海政府的举措可能会在今年实施。 另据《上海证券报》,上海政府星期二(6日)发布《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便利金融数据跨境传输,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2024年2月7日 5: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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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数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探索跨境数据流通“白名单”制度 《条例》还提到,南沙应当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加强与港澳数据交流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高效、有序流动。南沙应当发展壮大算力、数据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打造数据产业集群,打造国际数据合作产业发展集聚区。 广州将支持南沙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和国际互联网接入绿色通道,探索开展离岸数据服务试点,构建数据跨境监管模式,探索跨境数据流通“白名单”制度,保障数据跨境安全。 广州还将支持南沙在保障重要数据安全前提下,探索与港澳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平台建立专用科研网络,打造便捷的跨境互联网络环境,实现科学研究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南沙应当推动建立跨境科研数据分级分类安全评估管理机制,并做好相关数据安全保障预案。 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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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争取形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国际司负责人周宇表示,正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争取形成一个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明确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统一监管合规口径,让外资机构有更清晰规则指引。他表示,在符合金融安全和数据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帮助外资金融机构降低数据跨境的合规成本,吸引更多外资来华。周宇表示,中国在移动支付方面全球领先,但中外支付习惯不同,很多外国人在内地遇到支付困难,近期已出台多项优化支付服务措施。 2024-03-20 16: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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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拟授权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 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国际互联网接入绿色通道,探索开展离岸数据服务试点,构建数据跨境监管模式,探索跨境数据流通“白名单”制度。 探索与港澳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等重点平台建立专用科研网络,打造便捷的跨境互联网络环境,实现科研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 (广州市人民政府,南华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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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国际贸易等活动数据向境外提供不需申报 中国规定国际贸易、跨境运输等活动收集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星期五(3月22日)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提出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规定》规定了一系列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 这些活动包括: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 《规定》也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规定》明确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两类数据出境活动条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同时,《规定》明确应当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2024年3月22日 8: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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