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根据有关负责同志的答记者问,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具有:行为更具隐蔽性、更易于达成轴辐协议、平台经营者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提出要求等特点。因此《指南》作出相应规定,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负责人还提到,鉴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判定。也可以按照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同时,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或者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协同行为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协同行为。 在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上,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认定考虑因素包括:关于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关于控制市场的能力、关于财力和技术条件、关于依赖程度。根据平台经济的特点,《指南》明确了分析其他经营者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依赖以及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此外,《指南》还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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