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6日召开会议强调,重大冤错案件的追责工作必须跟上,失职渎职、违法办案,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的,必须严肃追责、问责。要健

最高人民检察院6日召开会议强调,重大冤错案件的追责工作必须跟上,失职渎职、违法办案,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的,必须严肃追责、问责。要健全、落实冤错案件纠正、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检察人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移送机制,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形成严密的司法责任追究体系。各地检察机关要对2018年以来已纠正冤错案件进行全面排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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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干扰办案,被律师抓怕,律师竟被法院判定为寻衅滋事。下面是相关律师对此做出的回应。 对海西州中院“情况通报”的回应 一、辩护人没有违反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三条规定:“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公诉席和辩护席均属于审判区,我们没有“擅自进入审判区”。 该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庭纪律,要求全体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而事件发生时,审判长已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全部离开法庭,庭审活动已结束。 二、法院工作人员并非“制止”,而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 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具体行为,是遮挡屏幕、拔掉电脑电源线,并试图搬走属于重要证据的主机(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封存)。这一行为涉嫌转移、毁灭证据。 如果律师不立即拍照取证,并将主机保护至公安机关到场扣押时,这一违法证据极有可能灭失。任何人不具有豁免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取证的权利。 三、媒体在事发后报道这一事件,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在法庭已经休庭,诉讼活动已经停止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对该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此乃自明之理。 四、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哈斯朝鲁,天县法院院长樊旭华实时指挥庭审的行为,是对案件的不当干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能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审活动的仅限于“(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不包括实时指挥庭审。哈斯朝鲁作为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樊旭华作为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庭审活动,显然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也超越了“旁听庭审”的监督管理权限,属于“违反规定千预过问案件”。 五、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正视听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海西州中院称其是在“监督管理”,有辩护人“推倒法庭工作人员”由于该聊天群系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的工作群,与现场视频一样不存在隐私问题,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查明真相。 六、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现场情况,不能听信作为当事方的海西州中院的一面之辞。 针对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暴露出来的严重违法问题,我们注意到有媒体报道称,海西州政法委已牵头组成调查组,青海省高院和青海省检察院均已高度重视。 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法对这一事件做出处理。 参加该次庭审的全体辩护律师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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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出手: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 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开发布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聚焦外汇领域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办案规则,依法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 “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称。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 此次,两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表示,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 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 此次典型案例还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表示,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等要求,在事前、事中、事后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工作顺利开展,完善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欢迎订阅东南亚大事件频道 @HH9915 欢迎投稿爆料: @HFH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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