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再有进展。4月9日下午,该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被告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郭兵合同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再有进展。4月9日下午,该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郭兵的其他诉求被法院驳回,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宣判后郭兵告诉财新记者,他对结果还是不满意,将申请再审。法院没有支持郭兵提出的在第三方机构见证下删除个人资料、赔偿交通费等要求。 (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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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动物园删除人脸信息及指纹信息。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动物园删除人脸信息及指纹信息。 2019年4月27日,郭兵与妻子向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遂引发本案纠纷。2020年11月20日,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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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许艳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改判许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宣判后,许艳提出上诉。因涉及个人隐私, 2021年10月1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许艳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诉人许艳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工作关系,主动结识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相要挟,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消费等。 二审认为,上诉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先后索要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许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许艳酌情从宽处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依法不予认定;原审未认定许艳构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过错,二审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许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改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部分群众旁听了本案宣判。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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