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中办国办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探索对紧密型医联体实行总额付费,实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公卫科室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平均工资水平,探索建立相应津贴补贴制度。 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编制动态核增机制,推动医联体内编制分别核定、统筹使用,人员统一招聘和管理。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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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医疗救助个人起付标准,暂无条件的地区起付标准不得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人均可支配收入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医保、大病保和和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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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确保过惩相当。 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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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防联控机制12月7日印发《以医联体为载体做好新冠肺炎分级诊疗工作方案》,以地级市、县为单位网格化布局医联体,建立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外部协作的三级综合医院的双向转诊机制。 基层医疗机构负责首诊,按照服务人口的15-20%配足中药和抗原检测盒,平时对中高风险人群建档专案管理; 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心脏病肿瘤等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由亚定点医院治疗; 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病例、需要进行血液透析的感染者,在定点医院集中收治; 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转诊至地区牵头的三级综合医院治疗。 各地要在12月20日前完成协调对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提供经费保障,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发热诊室全部开放、配齐物资。 (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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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公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阵地。 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支持高校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和二级学科,培养涉外法治紧缺人才。 建立法学研究生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衔接机制,研究探索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探索法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探索建立法治工作部门实务专家到高校任教到智库做研究制度、实施人员互聘计划。 系统研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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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15日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建立全国医疗保障风险管控机制,设立全国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医疗保障支出的补充和调剂;医疗保障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意见稿称,医疗保障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重疾险等保险产品范围,鼓励用人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为职工和成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在医药服务方面,意见稿明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意见稿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 意见稿并显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目录和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国家医保局,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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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健委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 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保障产科持续服务。 中国国家卫健委星期三(3月27日)印发《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等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并要求完善政策保障机制,不得向产科和产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 《通知》也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地广人稀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的除外。 《通知》提出,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两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一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对于其他类型的公立医院,若要关停产科,需要广泛征求建档孕产妇意见,书面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通知》还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对照标准,强化设施改造、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助产机构需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中国出生人口近年持续下降,近期各地传出有医院关停产科服务。 据路透社早前看到的通知,包括浙江东部和江西南部在内多个省份的医院,在过去两个月内陆续宣布停止产科服务。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广东惠州惠康医院、福建莆田的秀屿区东峤镇卫生院,以及山东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都在过去几个月内宣布停止产科分娩服务。 2024年3月30日 2: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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