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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指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伤害民族感情”的法律渊源是1935年纳粹德国刑法典修正案第1条,该条修改了刑法典第2条(罪刑法定原则)。 修正案实施前刑法典第2条说“只有在行为发生之前法律已经确定了刑罚,该行为才能受到惩罚”。 修正后的第2条说:“凡是做出了法律规定应当处罚,或者根据刑法基本原则和健康的民族感情应当处罚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 如果该行为没有直接可适用的具体刑法法条,则适用(刑法典所有条文中)其本质思想(与该行为)最切适的一条刑法法条加以处罚。” 这项修正案彻底把罪刑法定原则消灭了。 德语维基文库《1935年刑法修正案》 投稿By:Ambro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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