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被控危害国安潜逃逾半年人士 当局可禁向其提供资金
23条立法|被控危害国安潜逃逾半年人士 当局可禁向其提供资金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列明对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潜逃超过6个月人士,保安局局长可施行多项措施,包括禁止向潜逃人士提供资金、处理其资金等,违者可判监7年。草案提到,如相关人士被界定为潜逃者,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经济资源,亦不得为潜逃者处理资产,除非确立自己并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对方是潜逃者,否则不得将不动产租赁予潜逃者,与潜逃者合资企业、合伙亦被禁止,违者可处7年监禁。另外,当局亦可暂时吊销潜逃人士的专业执业资格,暂时罢免其董事职位,以及撤销其特区护照。 2024-03-08 12: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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