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订阅东南亚曝光通缉令       投稿曝料/广告投放联系:@axing0809 #曝光 #吃瓜 #山西 大同“ 订婚 #强奸案 ” 维持 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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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偷拍事件”一审宣判:法院不支持当事男子诉求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2023年6月,何先生因鞋面上有反光金属片,被两名女乘客怀疑鞋面装摄像头偷拍。何先生称,在维权过程中曾因证据不足和管辖权等原因,诉讼请求被成都高新区法院驳回,最后拿到了证人证言得以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立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 首先,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其次,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同时,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消息来源:成铁第一法院官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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