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 暴力 信息治理规定》定稿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网络 暴力 信息治理规定》定稿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相比征求意见稿: 将公安、文旅、广电增列入条例主管部门。 修改 网暴 定义为: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删去“道德绑架、恶意揣测”。 放宽对“匿名投稿、隔空喊话”账号的禁令,由不准“导向不良”改为仅要求其中不得含有网暴信息。 “平台应技术阻断网暴私信”的义务,改为“鼓励平台提供智能或 关键词 屏蔽 功能”。 平台应向用户提供网暴信息快捷取证功能,及时保存信息内容和浏览转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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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定稿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相比征求意见稿: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定稿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相比征求意见稿: 删去网暴定义中的“道德绑架、恶意揣测”。现定义为: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 放宽对“匿名投稿、隔空喊话”账号的禁令,由不准“导向不良”改为仅要求其中不得含有网暴信息。 “平台应技术阻断网暴私信”的义务,改为“鼓励平台提供智能或关键词屏蔽功能”。 平台应向用户提供网暴信息快捷取证功能,及时保存信息内容和浏览转评数据。 将公安、文旅、广电增列入条例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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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列为网暴信息。

中央网信办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列为网暴信息。 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平台应完善私信规则;应技术阻断网暴信息通过私信传输;应向用户提供针对网暴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 如当事人是未成年或老年人,或公开表示遭受网暴,平台应强制介入,协助启动一键防护功能。 平台因处置网暴不及时造成人身等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via 匿名 标签: #互联网 频道: @GodlyNews1 投稿: @GodlyNews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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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将于8月1日生效

中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将于8月1日生效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经国家网信办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文旅部、广电总局同意,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规定中要求,“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违反有关规定,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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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平台应当建立应当网络暴力的完善机制。禁止假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进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在用户协议明确用户传播网络暴力应承担的责任。平台应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 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强识别准确性。对涉网络暴力重点账号,应采取干预限制措施。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及时发现网络暴力。 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平台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加强直播和短视频内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阻断。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审后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引流和故意带偏节奏。 平台应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或公开表示遭受网暴,平台应强制介入,协助启动一键防护功能。平台因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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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在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在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在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以恶意翻炒为目的,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 (二)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三)弹窗推送新闻信息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四)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五)健全弹窗信息推送内容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程,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加强弹窗信息内容审核; (六)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七)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八)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九)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第六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 第七条 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行业准则,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消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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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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