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是否侵权?知识产权署署长:版权持有人默许就得
「翻唱」是否侵权?知识产权署署长:版权持有人默许就得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今日公布以2014年被「拉布」而「作罢」的《版权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咨询,有记者引述知识产权署网页当年的答问,指「认真翻唱」属侵权,询问今日的答案是否一样。
知识产权署署长黄福来指,版权「最重要嘅精粹系私人嘅经济权利」,认为社会或经济制度「好的做法」是平衡版权持有人的权利及合理使用版权。
对于「认真翻唱」,黄福来指要视乎目的、以及是否属豁免范围,称「如果纯粹系自己侵用咗人哋嘅作品去唱歌」,然后作公开,「系技术上真系可能一个侵犯他人经济权利嘅情况」。不过他称这情况不难处理,例如「翻唱」获版权持有人默许,指 YouTube 有不少「翻唱」的 cover version。此外,YouTube 亦可自动将产生的收入交回该歌曲的版权持有人,社会上的经济发展已经能处理「翻唱」。
记者追问翻唱者如何得知版权持有人「默许」,又问到如翻唱者比原唱更好,是否便属侵犯版权。邱腾华未正面回应「默许」的问题,只称提出的修订已订明豁免范围,但不能「本末倒置」,损害拥有者的利益。他又模糊称不在乎翻唱者「唱得好唔好听」,而是「真系有侵权的时候」,版权持有人便可提出诉讼。
▌全文报导|2014年版本《版权条例》翻生 咨询至明年二月
▌相关文章|《版权条例》前世今生由1997至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