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47人案 陈文敏指若否决预算案「滥权」:系咪基本法都违反国安法?

#初选47人案 陈文敏指若否决预算案「滥权」:系咪基本法都违反国安法? ▌判词|官:戴耀廷终极目标推翻现行制度 游说参与者 运用否决权成绝大部分人共识 ▌判词|官指无差别否决财案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属违《基本法》及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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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报导1⃣【初选47人案︱判词】官指无差别否决财案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属违《基本法》及滥权

#法庭报导 1⃣【初选47人案︱判词】官指无差别否决财案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属违《基本法》及滥权 本案指控被告串谋以「非法手段」,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辩方提出多项法律争议,包括控罪中的「非法手段」应仅限于武力相关及刑事罪行,又认为被告否决预算案不构成滥权。 法官于判词一一反驳,指《国安法》目的是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安罪行,而立法会运作可被武力以外的手段瘫痪,例如网络攻击立会系统、生化或放射性物质攻击议员,批评辩方狭窄诠释会造成法律漏洞,是「荒谬、不合逻辑且有违《国安法》的目的」。法官亦认为,「非法手段」不限于刑事罪行,亦可涵盖「违宪」行为。 法官续指,立法会议员集体肩负宪制责任,需据预算案利弊作审核和通过,虽然立法会不应「自动及机械式地」通过政府议案,但大多数议员蓄意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明显是违反《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而议员借此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亦违反拥护《基本法》的规定,构成滥权。法官又指,控方指控被告无差别否决预算案造成的「宪制危机」,令政府不能推出新政策等,必然构成「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 此外,辩方曾争议被告案发时相信「35+」不可能,惟法庭认为只属「事实上不可能」,而非「法律上不可能」,该罪行客观上不可能成功,不构成辩护理由。 2⃣【初选47人案︱判词】官:戴耀廷终极目标推翻现行制度 游说参与者 运用否决权成绝大部分人共识 3⃣【初选47人案】吴政亨罪成 官:即使「三投三不投」或自发 亦与戴耀廷有协议实行谋划 4⃣【初选47人案】黄碧云、林卓廷、梁国雄罪成 官:资深议员必然知道政府永远不会同意「五大诉求」 5⃣【初选47人案】何启明、施德来、陈志全罪成 辩称「墨落」无捆绑否决 官拒纳 称难以置信、荒谬 6⃣【初选47人案】抗争派何桂蓝、邹家成、余慧明罪成 官指政见激进、参选为推翻政府 7⃣【串谋杀警案】认罪被告彭军壕以控方证人身分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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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判词】官:戴耀廷终极目标推翻现行制度 游说参与者 运用否决权成绝大部分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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