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最高法: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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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电商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今起,电商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前提是,消费者拆封查验时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李丹表示,对于上述商品经营者在网店销售时应当进行明确的标注告知。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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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法就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 “对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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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要求经营性卖家7天无理由退货,已于10月8日开始实行

闲鱼要求经营性卖家7天无理由退货,已于10月8日开始实行 从10月8日起,闲鱼平台要求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性卖家应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买家退回商品应当保持完好。 同时,闲鱼规范了经营性卖家的定义,即完成亮证亮照或个人声明,闲鱼个人主页展示“商”标识的卖家。 “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适用范围是经营性卖家,发布新品且满足《通知》第十二条必须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商品类型时强制开通,其余商品类型卖家可根据情况自愿开通,具体可根据发布商品时页面提示操作。 闲鱼列出了卖家可选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产品(例如食品、贴身用品等),以及必须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产品(例如数码产品及配件、图书等)。 此外,闲鱼列出来七类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产品:定制类商品、鲜活易腐类商品、在线下载或者买家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服务类商品;竞拍商品;人体用药。 买家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若商品卖家包邮,买家仅承担退回运费;若商品未有包邮或商品系卖家附条件包邮的,买家部分退货致使无法满足包邮条件的,由买家承担所有邮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买家存在滥用会员权利行为的,所有运费均由买家承担。 标签: #闲鱼 #七天无理由 频道: @GodlyNews1 投稿: @GodlyNews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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