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董建华 被揭开设多家离岸公司

#梁振英、#董建华 被揭开设多家离岸公司 详细报道: 「国际调查记者同盟」(ICIJ)发表最新文件,披露了多个国家前任和现任领袖在境外避税天堂收藏巨额资产,部分涉及贪污、洗钱及避税。名单包括了三位中国官员,他们是香港前任行政长官梁振英、董建华,与及中国全国人大河南省代表冯琪雅。其中梁振英的案件备受争议,他本人很快作出回应,指自己没有违规。 今次报道再引起广泛公众关注高官利益申报问题。根据香港行政会议成员申报守则,须登记的利益包括,「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以及「行政会议成员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1% 的上市及非上市公司」。 曾任廉署香港总调查主任的执业大律师查锡我向本台指出,事件反映港府利益申报制度存有漏洞,就算港府和梁振英称做法符合现行制度要求,但亦未能符合市民对特首的期望。 采访:李智智 报导: #自由亚洲粤语 @rfacantonese #梁振英 #689 #董建华 #老懵董 #利益申报 #祸港正苦 #港共落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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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在任特首期间,申报持有戴德梁行(DTZ)附属公司的股权,但多次拒绝交代该公司名称及业务。《立场》参与“国际调查记者同盟”(ICIJ)最新的“潘多拉文件(Pandora Papers)”泄密文件调查,首次从文件中证实梁振英在任内,透过两间离岸公司,迂回持有一间戴德梁行日本业务公司的三成股权。 泄密文件又首次揭露,该三成股权于 2015 年 12 月以 20 万英镑(约 230 万港元)出售。当时梁在任特首,而廉政公署正调查他与澳洲上市公司 UGL 签订协议,收取 400 万英镑一事。翻查行政会议利益申报,梁从未申报持有该公司股权、也没有申报在任特首期间出售股权,公众无从得知他卖股获益。 梁振英周一( 4 日)中午在 facebook 发声明回应指,申报制度的要求是申报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下面的各级子公司的股权持有及股权变动不必申报;他又称,在制度要求以外主动作出额外安排,将所有股权放入由专业人士管理的信托,本人不行使作为(包括日本公司)股东的决策权。 梁振英指出,各地各公司辞任董事的法律及合约手续不同,提出辞任董事在法律上不一定马上生效,“《立场新闻》的报道有误导成份,我已交给律师处理。”他又形容,报道是“炒作我出任行政长官时的申报情况。” 《立场》上周四(9 月 30 日)透过前任特首办向他查询,截稿前亦未获回复。前廉署总调查主任、执业大律师查锡我指,事件反映官员申报制度有漏洞,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属故意漏报隐瞒,更有可能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认为梁及政府均应交代事件。 (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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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在出席行政会议前被问及相关报道时指,只能总体地谈及现时利益申报制度,指称政府有非常稳健的利益申报制度,并适用于行政会议成员和主要官员,并透过“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表格,公开予公众检视。而需要申报的“须登记的个人利益”项目已列载在表格上,公众亦可从网上查阅。 她表明,不愿评论个别个案,并重申当局有非常稳健的利益申报制度,但称制度是信任申报人,不会检查、监察或调查每个人的“须登记的个人利益”项目。惟她补充,大家可见现任行政会议成员所作的个人利益申报纪录,已很详细和细致作其个人利益申报。 《立场新闻》记者随后再追问林郑月娥申报制度何谓“实益股份”、梁振英不申报子公司做法是否行会申报制度认可,林郑月娥未有回应查询便即离开。 《立场新闻》在相关报道刊出前,亦曾致函特首办,查询行政会议秘书处及政府是否掌握,梁振英在任特首时有否作出有关申报或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梁振英需否作有关申报;现届政府会否跟进事件等。 行政长官办公室昨晚回复查询时未有正面回应,仅表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此外,行政长官自愿跟从《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订明的申报安排,在上任之初及其后每年申报其投资及利益,并将申报资料上载至行政长官办公室的网页。 而行政会议成员(包括作为行政会议主席的行政长官)亦须在委任之初及其后每年申报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申报资料会上载行政会议的网页。 (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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