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 #香港中文大学 #二号桥之役 #催泪弹

0005 #香港中文大学 #二号桥之役 #催泪弹 中大二号桥之役告终近一个月,早前校方发放化验报告指,中大的泥土和水样本内的二𫫇英类物质没有超出安全标准。近2,000枚催泪弹是否真的对环境毫无影响?《苹果》及一群化学工程师在中大校园内抽取15个泥土和水样本,化验结果发现,二号桥附近的泥土及树叶的CS(学名:邻-氯代苯亚甲基丙二腈)残留最多,每公斤中分别有0.1至1毫克及1至10毫克CS,影响范围远至山上的新亚书院。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内科及药物治疗学系许树昌教授指,空气中每分钟0.004毫克的CS就足够令人刺眼,4毫克会刺激呼吸道。负责化验的化学工程师则促政府带头化验及公开数据。 报导全文: https://s.nextmedia.com/realtime/a.php?i=20191210&s=6996647&a=60353563 #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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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 #反修例抗争 #香港中文大学 #二号桥之战 #落案起诉 去年 11 月中文大学爆发攻防战,学生及抗争者与警察于「二号桥」激烈冲突,警察在校园制服多人。警方昨日(4日)再落案起诉 3 男 1 女合共一项「参与暴动」罪,4 人年龄介乎 18 至 24 岁,其中三人同时被各控一项蒙面,一人同时被控一项「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案件将于本周四(7日)于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报导全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中大攻防战-警方再落案起诉-3-男-1-女暴动-蒙面等罪-周四提堂/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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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 #中文大学 #二号桥 #暴动 #禁蒙面法 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号桥」激烈冲突,两名中大生及两名大专生当场被捕,4人被控暴动等罪,为首宗中大冲突暴动案。经审讯后,曾出庭自辩的中大女生邓希雯和专业教育学院(IVE)男生张俊浩被裁定暴动罪成,其余两被告暴动罪名不成立。张俊浩今(21日)在区域法院被判监禁4年6个月;邓希雯则被判囚3年9个月。张俊浩、邓希雯及中大学生陈起行另被控违反《禁蒙面法》,早前亦被裁定罪成,陈起行被判两个月监禁。 报导全文: https://m.mingpao.com/ins/港闻/article/20210721/s00001/1626849650305/中大二号桥暴动案-两人暴动罪成分囚3年9月及4年6月-一人违禁蒙面法囚两月 #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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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香港中文大学 #二𫫇英 今次公布的泥土样本结果,不包括曾爆发冲突的二号桥及附近的夏鼎基运动场,水样本结果亦不包括二号桥附近的宿舍采集样本。中大指将会陆续公布其余的泥土、水和空气样本测试结果。 报导全文: https://www.881903.com/Page/ZH-TW/newsdetail.aspx?csid=261_341&itemid=1228564 #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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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中大二号桥暴动罪成 四人上诉被驳回继续服刑 2021年11月香港中文大学二号桥爆发冲突,当时五名中大学生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及违反《禁蒙面法》等四罪罪成,被判囚四年九个月至四年11个月。上诉庭星期二(9月5日)开庭审理其中四人提出的上诉案,最终驳回他们的上诉,四人继续服刑。 综合《明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四名上诉人依序为刘晋旭(定罪时23岁,下同)、高梓斌(23岁)、陈历释(20岁)及许贻颛(22岁)。高梓斌和许贻颛原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诉,两人星期二在庭上确认只就刑期上诉,撤回定罪上诉。陈历释就定罪上诉,刘晋旭、高梓斌和许贻颛就刑期上诉。同案被告符凯晴则没提上诉。 四名上诉人均认为判刑过重,但上诉庭法官指,判刑需考虑案情的潜在风险,若示威者夺回二号桥,抛掷杂物至铁路或公路,可致港铁出轨,或出现十车连横相撞。上诉庭在听取陈词后,驳回定罪及刑期上诉许可申请,并于六个月内颁判辞解释理据,四名上诉人须继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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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 #香港中文大学 #段崇智 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段崇智正留医诊治。上周二(12日),中大学生与防暴警察在二号桥冲突,段崇智曾欲与警交涉,警员发射催泪弹,段由多人护送掩鼻离开。 《香港01》获悉,段崇智在冲突的数日后入院,原因不明,而他目前正在沙田威尔斯亲王医院一个内科病房留医,至少已留院六日。两名副校长周三(20日)下午曾到医院探望他。 中大发言人表示,校长段崇智教授身体抱恙,目前正在休养及康复中。感谢各界关心。 报导全文: https://bit.ly/333gYSN #hk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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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11日,香港中文大学有学生响应“三罢”行动,从中文大学二号桥向吐露港公路投杂物,并与警方爆发冲突。5名当时的中大学生,被控暴动及违反《禁蒙面法》等4项罪名,案件今日在区域法院(移师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暂委法官张洁宜裁定所有被告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5名被告案发时全为中大学生,依次为刘晋旭(21岁)、符凯晴(21岁)、高梓斌(21岁)、陈历释(18岁)及许贻颛(20岁)。5人同面对暴动罪及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另符凯晴和许贻颛各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张洁宜裁决时表示,不接纳辩方所指,控方有可能错误识别刘晋旭的身分,当时催泪烟未散去,警方能清晰辨认他,又表示刘晋旭在情况混乱下,仍走向二桥方向,并穿上护胫及戴上防毒面罩,阻止警员辨别身分,行为与他表示希望离开的想法,并不一致,裁定暴动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法官又表示,符凯晴、高梓斌、陈历释及许贻颛,没有选择在示威者第4次冲击前或期间离开现场,装束与其他示威者类同,属有意图透过身在现场,以鼓励其他示威者作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唯一推论为打算参与非法集结,裁定暴动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法官又表示,符凯晴及许贻颛分别携带金属锤头、螺丝刀及金属扳手,并藏于背囊及腰包,物品可用作伤害他人身体,亦没有证据显示与课堂或其他活动有关,裁定两人管有攻击性武器及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 (明报、香港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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