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零时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人士来澳的防疫措施

4月5日零时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人士来澳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疫情防控需要,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由2022年4月5日零时起,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的人士,须在相隔至少24小时连续3次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阴性后至少14天,并符合其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要求,才可登上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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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零时起终止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人士来澳的额外防疫要求

8月16日零时起终止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人士来澳的额外防疫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表示,考虑到曾感染新冠病毒人士于感染7天后且新冠病毒检测阴性者传染性不高,卫生局作出第378/A/SS/2022号公告,由2022年8月16日零时起,终止第173/A/SS/2022号卫生局公告。第173/A/SS/2022号卫生局公告为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过2个月人士来澳的额外措施。新公告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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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零时起取消网上申请“新冠病毒感染证明书”的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本澳新冠疫情过渡期于1月8日起结束,自当日零时起取消新冠病毒感染者透过〝新冠病毒感染者自我评估及社区门诊预约平台〞以自动化及电子化方式取得〝新冠病毒感染证明书〞的措施;但若1月8日前已透过上述系统申请了〝新冠病毒感染证明书〞,而未下载该证明书的人士则仍可继续下载,敬请留意。 应变协调中心表示,新冠病毒感染者根据症状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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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零时起调整入境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公布,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10条及第14条的规定作出第629/A/SS/2022号公告及第630A/SS/2022号公告,自2022年12月9日零时起,取消入境人士的落地核酸检测、入境后的核酸检测和快速抗原检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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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零时起终止入境人士疫苗要求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表示,卫生局作出第381/A/SS/2022号公告,自2022年8月18日零时起,终止第159/A/SS/2022号公告。即自2022年8月18日零时起,拟登上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的任何年龄人士,均毋须出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证明,但入境人士须遵守相关核酸阴性检测证明和医学观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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