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裁定无线电讯站的经营税不适用五年的时效期间
中院裁定无线电讯站的经营税不适用五年的时效期间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邮电局向财政局税务执行处寄去一份催征证明书,以便根据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第33条规定,向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强制征收其在2001年、2002年及2004年至2013年使用无线电服务的税项及相关罚款,共计7,264,556.00澳门元。2018年12月3日,甲针对上述税务执行透过异议方式向法院提出反对。甲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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