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裁定虚伪买卖不动产的真正购买人透过时效取得所有权
中院裁定虚伪买卖不动产的真正购买人透过时效取得所有权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及乙为夫妻,二人于1998年与发展商订立涉案单位的预约买卖合同。随后,二人约定将预约买受人的地位让与甲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丙,同时协议单位登记在丙的名下,但实际所有人则为甲及乙,而丙也没有取得单位的意愿。甲及乙自1998年7月下旬获交付单位后便在该单位居住,每月负责偿还按揭供款及支付单位的开支,乙自入住单位后一直确信自己为单位的所有人,而在2016年7月15日之前甲亦视自己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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