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济宁公安 警告,疫情期间,“请求支援”严重违法,一名违法人员已被依法拘留5日。请大家遵守法律,切勿逾越法律红线~

山东 @济宁公安 警告,疫情期间,“请求支援”严重违法,一名违法人员已被依法拘留5日。请大家遵守法律,切勿逾越法律红线~ 谁的法?共产党的法!对我有意见?保留!你不保留还想说出来,还想自救?#寻衅滋事 扰乱公共秩序 安排上!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近日,晋江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查处3起违法行为、行政拘留5人。

近日,晋江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查处3起违法行为、行政拘留5人。 违法行为人孙某(男,1998年,安徽人)为方便自己通行,分别于3月22日、24日两次故意损坏陈埭镇苏厝村疫情防控铁皮围栏,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晋江警方决定对孙某给予行政拘留7天。 违法行为人张某(男,1981年,晋江磁灶人)于3月24日上午通过磁灶镇上厝村疫情防控检查点时,谎称外出买菜,实际驾车前往世纪大道附近做工,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晋江警方决定对张某给予行政拘留5天。 2022年3月25日下午,晋江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有人破坏防疫封闭隔离围栏。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查,当天下午,陈某灯(男,1985年出生,晋江人)不满社区主要通道被堵塞,通过网络煽动陈某东(男,1994年出生,晋江人)、陈某升(男,1982年出生,晋江人)等人砸坏位于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与新塘街道后库社区交界处的防疫封闭隔离围栏,造成不良影响。陈某灯等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晋江警方决定对陈某灯行政拘留14天,对陈某东、陈某升各行政拘留8天。 (晋江公安)

封面图片

#微博辟谣# 散布谣言,一女子被太和公安依法查处

#微博辟谣# 散布谣言,一女子被太和公安依法查处 - 转发 @网信太和: #辽宁好网民守法好公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散布谣言 ,一女子被太和公安依法查处 2024年7月12日,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大薛派出所接到线索:辖区居民李某涉嫌散布虚假信息。随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经查,李某于7月10日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商场内一男子用刀捅人的视频,并标注文字:锦州市第一大道大事件。李某自称并不清楚视频中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只为博取网民关注而挪用视频发布,且在评论区与网民互动散布谣言。经核实,李某发布视频中的事件发生地并非锦州市。到案后,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坚决依法打击。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散布谣言 ,一女子被太和公安依法查处 via 微博辟谣的微博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