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放宽落户条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非户籍人员可办理落户

南京放宽落户条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非户籍人员可办理落户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放宽落户条件,在该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 南京市公安局星期六(5月11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化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市局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 通知显示,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通知称,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 2024年5月11日 6: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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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户口,南京楼市或迎变化

买房送户口,南京楼市或迎变化 4月26日,南京市发布《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 对此,多位受访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南京此前就有放宽落户限制的计划,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南京需要吸引更多年轻人口以保持城市的活力和创造力。 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复,目前该文件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并未形成正式文件,因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若该征求意见稿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一旦正式文件得以发布,届时购房者可享受买房落户的权益。 消息来源: 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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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越南办理暂居、常住注册需合法住所证明

注意!在越南办理暂居、常住注册需合法住所证明 据越南媒体报道,自2025年1月10日起,为注册常住或暂居所需的合法住所证明文件、资料将按照越南政府2024年第154号《议定》落实。 证明合法住所的各种文件。 越南政府2024年已颁行第154号《议定》,详细规定落实《居住法》的若干条文和措施。 其中,该《议定》明确规定,为办理暂居注册、常住注册所需的合法住所证明的文件、资料。 办理常住注册合法住所证明文件 根据越南第154号《议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常住注册的合法住所证明文件是以下文件、资料之一: -按照越南土地和住房法的规定,由各时期的职责机关签发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的文件和资料; -对需按《建筑法》规定,须办理建筑许可证,或有限期的房屋建筑许可证的场合; -依法买卖国有房屋的文件,或对连在国有土地上房屋估价、结算的文件; -房屋买卖合同或投建以销售房地产企业交付或收到住房证明的文件; -根据土地和住房法的规定,购买、分期付款、赠与、继承、出资、交换住房的文件; -关于捐赠情义、温情屋,大团结住房,向个人和家庭户提供住房、土地的文件; -由越南法院或国家职责机关解决,而且法律已生效的房产权认定文件; -证明住房合法所有权已抵押或质押的文件及资料; -乡级人委会确认房屋和土地稳定,无争执,而且不属于表格不允许的新常住注册地点。 -证明车辆所有权注册和检验的文件、资料,确认车辆的固定停车位注册,但根据规定不需要注册固定停车位的场合除外。 -关于租赁、借贷、寄宿事宜已依法得到公证、认证的合同或文件; -根据各时期的土地和住房法规定,审议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连在土地的其他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类型文件和资料之一。 办理暂居注册合法住所证明文件 越南第154号《议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暂居注册的合法住所证明文件类型为以下的文件或资料之一: -依法规定管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宿舍、手工艺村、产销单位、机关或允许雇员在其管辖的住所注册暂居之单位的文件。 -《居住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合法居住地(租赁、借用、给予寄宿)办理常住注册所需的最低住房面积的证明文件,属于下列文件之一: ‧上述证明合法居住的常住注册的文件和资料,其中包括房屋面积; ‧按本《议定》附加颁行的02号表格,由乡级人委会根据省或中央直辖市的人民议会规定确认,确保的平均面积条件。 无需提交合法住所证明 根据越南政府2021年第62号《议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现行规定,在办理居住注册手续时,民众必须提交证明合法住所并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及资料。 但根据第154号《议定》第五条第一款的新规定,公民在提交居住注册申请时,仅需向居住注册机关提供证明合法住所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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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要求稳定农民工就业 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中国官方要求稳定农民工就业 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中国官方出台加强农民工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并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据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星期五(11月22日)发布的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农民工市民化高质量发展。 《意见》要求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坚持外出就业与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优化场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聚焦农民工求职意愿和技能培训需求,发挥行业企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作用,加强农民工技能提升。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稳定脱贫人口就业。 《意见》也强调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督促企业遵守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加强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建设,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等权益。推动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社保权益。 《意见》还提出,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工合法土地权益。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住房保障,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等,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 #中国 2024年11月23日 1: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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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口落户不再限制购房面积和金额 中国湖北省会武汉市调整优化人口落户政策,取消原购房落户业务中“首次交易商品房”以及购房面积、金额等条件限制。 根据“湖北日报”微信公众号消息,武汉市公安局星期一(12月11日)通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武汉市公安局调整四项户口迁移政策相关条件和办理规定,目前已正式实施。 据悉,此次优化人口落户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中心城区夫妻投靠落户的婚龄限制,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政策;取消原购房落户业务中“首次交易商品房”以及购房面积、金额等条件限制;取消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需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满一年的条件;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入户办法,提高“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分值权重,确保三项占比在50%以上,为普通劳动者落户武汉提供便利。 武汉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完善有关户口迁移政策,有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对服务保障民生、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公安部今年8月3日发布《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武汉市人民政府12月1日印发《关于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进经济恢复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推出了优化落户政策的具体措施。 2023年12月11日 3: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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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宣布租房即可落户政策 中国青岛发宣布,在青岛全市范围内城镇租赁房屋居住的居民及其配偶,即使在青岛没有合法产权房屋,在房屋租赁期间也可以申请集体户落户。 据央视网星期六(11月18日)报道,“青岛发布”消息称,新规定扩了大可落户房屋类型范围,由居住性质的产权房屋放宽至合法产权房屋。 合法产权房屋包括,已办理产权权属的房屋和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商住、商用等类型的房屋此次都在扩大范围中。 根据新规定,稳定居住落户由城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扩大至全市范围。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其他近亲属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据每日经济新闻网报道,中指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中国各地出台优化限购相关政策超50条。其中9月南京、合肥、济南、青岛等12个二线城市全面取消限购政策,广州、天津、西安、厦门、苏州、长沙、成都等城市优化限购政策。10月,杭州、上海部分区域优化限购。11月,昆明取消省外限购,各地需求端政策持续优化。 2023年11月19日 9: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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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推楼市新政:购房且实际居住即可申请落户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星期二(6月25日)推楼市新政,从今年8月1日起,只要在苏州购房且实际居住即可申请落户。 据“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公号消息,苏州市公安局星期二发布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非苏州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拥有或者购买的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通知列明,相关条件为拥有当地合法产权住房的;或者购买当地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备案的。 通知指出,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的,需经所有产权人、购房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购房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该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与苏州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6月2日宣布16条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新措施。全面取消房屋限购,并规定非苏州户籍人员购房即可落户。同时也取消首套房和二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2024年6月26日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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