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死刑27年后证清白 亲属申请国赔遭驳回

山西男子死刑27年后证清白 亲属申请国赔遭驳回 中国山西一名男子1960年因投毒罪被判处死刑,同年执行,但在27年后因原审判证据不足改判无罪。随后,家属就法院错判申请国家赔偿,但因国赔法没有追溯力被驳回。 据红星新闻星期二(9月5日)报道,山西省临猗县男子日前说,他的父亲刘忠武1960年7月10日因投毒罪被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同年8月29日执行。之后,他们一家人的居住地由万荣县划入临猗县,1987年临猗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审,并作出判决称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力,判决不当,因此改判刘忠武无罪。 刘青水认为,法院错误判决他父亲死刑,为家庭带来了巨大灾难,他的个人命运也因此改变。在此之后,刘青水多次向临猗县人民法院和万荣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2021年,刘青水向万荣县人民法院申请的国家赔偿获得了万荣县人民法院的回应。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称,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因此案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驳回了刘青水的申请。随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皆以相同原因驳回赔偿申请。 刘青水说,目前他继续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 对于此案申请国家赔偿的溯及力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表示,《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中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但一直存在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与《国家赔偿法》不能直接划等号。国家赔偿这一基本制度无论是1954年宪法还是1982年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刘青水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曾鸣认为,法院不能简单以1995年之前没有施行《国家赔偿法》的理由驳回他的赔偿请求,因为他的主要诉求是要求国家赔偿,只是建议法院参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并不是直接适用。法院不能混淆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法》的关系。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遭羁押7年后获判无罪,成都两名企业负责人申请近三千万国家赔偿

遭羁押7年后获判无罪,成都两名企业负责人申请近三千万国家赔偿 因被指犯合同诈骗罪遭羁押7年、最终获判无罪的成都一企业负责人樊玥聪、许琰玮,获释后向法院提交了总计近三千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樊玥聪申请赔偿金额为15548278.32元、许琰玮申请赔偿金额为12624278.32元。10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樊玥聪处获悉,他与许琰玮于10月12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10月24日,许琰玮收到该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称,许琰玮的申请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成都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不过,樊玥聪称其目前尚未收到该通知。无罪判决认为,该案属于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当年的报案人、此纠纷的另一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成都移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虽然刑事判决认定樊玥聪、许琰玮等无罪,但他们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流量费用46094164.52元。目前,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樊玥聪实际控制的企业与成都移动存在流量统付业务合作。期间,双方因合同约定中的流量折扣是“7”折还是“1”折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5月,成都移动随后以合同被篡改为由,向成都公安报案。不久,樊玥聪和其公司另一负责人许琰玮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樊玥聪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许琰玮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另一名对接该项业务的移动公司员工尹世伟,被认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樊玥聪等人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21年8月16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成都中院经重审,2022年12月28日仍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樊玥聪、许琰玮仍然不服,再次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合同中“7”折被篡改为“1”折证据不足,且以“1”折对抗“7”折资费属于合同违约,是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2024年8月6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樊玥聪、许琰玮、尹世伟无罪。此时,樊玥聪、许琰玮已被羁押在看守所7年。10月12日,樊玥聪、许琰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澎湃新闻注意到,樊玥聪在申请书中提出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 6,140,278.32 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00.00 元;赔偿查扣财产损失赔偿金共 2,558,000.00 元;赔偿支付刑事诉讼中赔偿请求人应诉喊冤的合理支出 1,850,000.00 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15,548,278.32 元。许琰玮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为12624278.32元。申请书中,他们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多家媒体上赔礼道歉,以恢复他们的名誉,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电报频道- #娟姐新闻:@juanjienews

封面图片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依照法定程序对许国利执行死刑。在执行死刑前,中院安排许国利会见了近亲属。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依照法定程序对许国利执行死刑。在执行死刑前,杭州中院安排许国利会见了近亲属。 2021年7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国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国利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许国利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杭州中院)

封面图片

涉及刑事违法扣押、再审无罪赔偿,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专题指导性案例

涉及刑事违法扣押、再审无罪赔偿,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专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国家赔偿专题指导性案例,涉及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死赔偿案等。本批指导性案例具体包括,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明确: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 - 电报频道 - #娟姐新闻: @juanjienews

封面图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据南都此前报道,被控“强奸杀人”遭羁押近15年后,2020年1月,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山东临沭人张志超无罪。2020年6月1日,张志超委托代理律师向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金额合计788.9万余元,含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9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并请求先行赔付100万。2020年6月6日,临沂中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此案。 1月26日上午,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向南都记者确认,张志超和家人接受该赔偿结果。南都记者还从张志超案另一当事人王广超处获悉,其近日与临沂中院签署国家赔偿23.6万的协议,“金额是其次,更看重对名誉的恢复。”王广超告诉南都记者,签署协议当天,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向其道歉。 (南方都市报,山东高法)

封面图片

中国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为每日462人民币

中国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为每日462人民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按照每日462.44元(人民币,下同,约86.1新元)计算。 中国《人民法院报》星期二(5月21日)报道,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5月17日公布的数据,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120698元,日平均工资为462.44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62.44元计算。 报道指出,中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 2024年5月21日 2:10 PM

封面图片

【今日起南京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

【今日起南京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实施细则》,从2月1日开始,买法拍房也能用公积金贷款了。《细则》明确,“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须符合《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对贷款住房的相关规定)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人民法院支持以贷款方式购买法拍房且未付清购房全款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