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二审稿 6 月 28 日公布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二审稿 6 月 28 日公布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一审稿中 “服饰标志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改为 “服饰标志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 “在公共场所活动有损纪念英烈氛围”,改为 “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且不听劝阻”; “言论物品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 删除,改为 “国家重要活动,在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主题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且不听劝阻”。 此外,为免实务中滥处 “互殴”,新规定 “为免受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违本法;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来源:竹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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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案# #中华民族感情入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案# #中华民族感情入法# 第19条第2项和第3项,修订前的是且的关系,修订后变成或的关系,也就意味着,不需要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行为人只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了,这无疑增加了有关部门的裁量空间。 第59条第2款将“侮辱、谩骂”作为妨害公务行为的加重情节,问题也比较大。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行为人仅因辱骂行为就可能会被行政拘留。如果仅从执法者个人角度理解,批评、质疑、调侃、嘲笑或讥讽,则很有可能被理解为“侮辱和漫骂”。这就会对公民的批评建议监督等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67条和82条,有一年内吸毒案底的人禁止出入娱乐场所,可以拘留五天,但67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上报登记信息,不然也会被拘留五日,是否意味着以后娱乐场所都要按照酒店住宿业一样刷脸实名登记? 第101条第2款,修订前规定检查时应有县级以上相关机关证明文件,修订后直接取消县级以上的限制,改为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只有检查住所时才需要县级以上证明文件。这就意味着检查住所以外的场所的权力得到绝对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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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暂不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款。“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中华民族感情”由谁体认

建议暂不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款。“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中华民族感情”由谁体认,按什么程序体认和确定?这都是极大的、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现在的草案通过该条,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会贻害无穷。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者永远避免就“精神”和“感情”问题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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