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辟谣#【典型案例】那些博人眼球的网络谣言

#微博辟谣#【典型案例】那些博人眼球的网络谣言 - 转发 @济南网警: 【典型案例】那些博人眼球的网络谣言 一、典型案例 案例1:2024年3月,济南一网民为博取流量,制造“济南发生地震”的谣言信息,通过抖音账号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济南公安依法对制造谣言违法人员钟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2024年5月,济南一网民听信“济南一银行要倒闭”的谣言,通过微信群进行传播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济南公安依法对传播谣言违法人员藏某作出行政处罚。 二、以案释法 通过微信、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等目的,编造虚假信息,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三、相关法律条文 01|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行政违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公安提醒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飞快,网络资讯信息量巨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各类言论及信息,但是如果言论、信息的真实性并未核实,或是为了吸引眼球获取关注,刻意编造虚假信息,难免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因此,发布、传播言论、信息时应当避免误入法律禁区。传播网络谣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刑事责任。 来源:章丘公安 via 微博辟谣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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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辟谣# 大同警方发布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五起典型案例

#微博辟谣# 大同警方发布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五起典型案例 - 转发 @大同网警: 【大同警方发布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五起典型案例】#净网##微博辟谣#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同各级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全面梳理摸排各类网络谣言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清朗和谐网络空间环境。现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一、2024年3月,大同浑源警方依法查处一起直播谩骂、侮辱他人的案件。网民禹某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上编造、发布李某死亡的信息。经查,该网民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在直播间对李某进行公然侮辱、肆意谩骂和恶意诋毁,对其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和精神伤害。禹某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禹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二、2024年4月,大同平城警方依法查处一起编造虚假信息的案件。网民师某在抖音平台发布“大同出现一狠人,50多岁查出来了癌症,牺牲自我信用、给家人富足生活,购房、刷爆本人信用卡不还...”等信息。经核实,该信息为虚假不实信息,师某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师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三、2024年5月,大同恒安警方依法查处一起编造虚假信息的案件。网民赵某某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一名老人自己摔倒后,被两位年轻女性扶起,结果被老人儿子冤枉,要求赔偿,后被老人儿子无故殴打致骨折”的信息。经核实,该事件为湖南省某县警情,网民赵某某通过重新编辑、拼接将不实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上,赵某某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四、2024年6月,大同平城警方依法查处一起编造虚假信息的案件。网民彭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称“山西大同碧桂园,今天又有人跳楼”。经核实,平城区并未发生此警情,彭某某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五、2024年6月,大同灵丘警方依法查处一起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编造虚假信息的案件。网民王某某通过人工智能软件生成标题为“山西大同灵丘惨案:中年男子疑因积怨酿成五命血案”的文章,未经本人审核,发布于今日头条平台。经查,灵丘县并未发生此警情,王某某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大同警方提示: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在网上蓄意编造、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惩。 via 微博辟谣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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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辟谣# 平邑公安公布2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微博辟谣# 平邑公安公布2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 转发 @平邑公安: 平邑公安公布2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相关部署要求,平邑警方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全面梳理摸排各类网络谣言线索,全力整治网络乱象。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 1、捏造“死亡五人”网络谣言案 2024年3月5日,网民赵某为博取关注,在某视频平台散布“死亡五人”等虚假信息。目前,赵某被平邑警方予以行政处罚。 2、某网络公司利用国际联网制作、传播违法信息案 2024年5月5日,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对网络视频的真伪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翻拍含有虚假谣言信息的视频。目前,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平邑警方予以行政警告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也需谨言慎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共建和谐清朗网络环境 via 微博辟谣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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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辟谣# 浦口警方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典型案例通报(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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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辟谣# 玄武警方公布4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微博辟谣# 玄武警方公布4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 转发 @南京玄武警方在线: 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共建清朗网络环境 玄武警方公布4起典型案例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积极投身“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开展网络谣言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了一批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和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地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4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依法查处网络大V孙某发布“有人陪外国人唱歌”网络谣言案。 近期,孙某为博取流量为其视频号“涨粉”,在南京市玄武区某商业区发布信息称:此处有人陪外国人唱歌,我去砸了他话筒。经查,孙某系一名在网上拥有60余万粉丝的大V。6月26日,为吸引他人眼球获取流量,该人利用民众爱国心理,发布虚假不当言论。现已依法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2:依法查处吴某某编造“某公司女高管与男下属有不正当关系”网络谣言案。 近期,吴某某出于吸引眼球的目的,胡乱捏造事实,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公司女高管与男下属有不正当关系”谣言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吴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3:依法查处林某编造“南京某地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网络谣言案。 近期,林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拼凑在多个渠道获取的传闻信息和网络视频,在多个社交软件群组中发布“南京某地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谣言信息,后被多人转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传唤林某到案审查,其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已依法对林某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4:依法查处李某编造“南京某酒吧存在非法活动”网络谣言案 近期,李某因泄私愤,在多个平台上发布视频,并配有文字及解说,称“南京某酒吧存在非法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查,李某对因酗酒滋事被该场所工作人员驱离后,心生怨愤,捏造事实拍摄视频并传播的行为供认不讳。现已依法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via 微博辟谣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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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辟谣# 惠州公安公布5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微博辟谣# 惠州公安公布5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 转发 @惠州政法: 发布了头条文章:《惠州公安公布5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近期,惠州公安按照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要求,持续强化网络巡查,依法打击虚假警情、热点事件等网络谣言,重拳出击治理网络乱象,切实维护和谐明朗的网络环境。现公布近期查处的5起典型网络谣言案例。 惠州公安公布5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via 微博辟谣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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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辟谣# 散布谣言,一女子被太和公安依法查处

#微博辟谣# 散布谣言,一女子被太和公安依法查处 - 转发 @网信太和: #辽宁好网民守法好公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散布谣言 ,一女子被太和公安依法查处 2024年7月12日,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大薛派出所接到线索:辖区居民李某涉嫌散布虚假信息。随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经查,李某于7月10日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商场内一男子用刀捅人的视频,并标注文字:锦州市第一大道大事件。李某自称并不清楚视频中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只为博取网民关注而挪用视频发布,且在评论区与网民互动散布谣言。经核实,李某发布视频中的事件发生地并非锦州市。到案后,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坚决依法打击。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散布谣言 ,一女子被太和公安依法查处 via 微博辟谣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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