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快递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

近日,浙江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快递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等手段阻断快递经营者正常服务;平台型快递经营者不得禁止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其他快递经营者进入。 此外,《草案》明确将快件投递到智能信包箱等末端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及时告知投递情况及收费标准;规定快递经营者因从业人员过错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的,应当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规定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制度,对电子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本月初,义乌邮政管理局对极兔、百世快递下发了警示函,直指其“低价倾销”行为,随后当地网点被停业整顿。有媒体报道称,上述两家快递今年每件价格均在1元左右,低于行业公认的每票1.4元的成本价。整顿后每单价格涨到1.5元、1.6元,价格没优势,服务跟不上,不少仓库已经不用了。 (浙江新闻)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建立“安全港”制度,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 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等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新华社)

封面图片

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月7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征求意见稿提到: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不得完整显示自然人身份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快递企业不得与他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滥用支配地位;并应依法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封面图片

浙江 立法规范快递业:未按要求上门投递,最高罚款两千

浙江 立法规范快递业:未按要求上门投递,最高罚款两千 浙江省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将于明年 3 月起施行。 《条例》明确,快递运单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企业不得投递到末端服务设施、站点;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应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未征求意见直接投递到末端设施、站点的,收件人在接到电话或信息后有权要求重新上门投递。未按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未按收件人电话、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收件人不在约定的收件地址,收派人员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时,应向收件人发送间隔不少于8小时的两次派件信息,自第二次发送信息后24小时内未得到回复的,快递企业可根据寄件人要求予以处理。收派人员不得将快件放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是每单都罚一次吗?如果时隔几个月才检查一次处罚一次,那2000太少

封面图片

快递新规3月1日起施行:不得抛扔踩踏、擅自代收/放快递柜

快递新规3月1日起施行:不得抛扔踩踏、擅自代收/放快递柜 其中规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二)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促进快递发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加强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体现快递安全发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 ... PC版: 手机版:

封面图片

中国规定3月1日起快递不得擅自放驿站

中国规定3月1日起快递不得擅自放驿站 中国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据中国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已于去年12月8日通过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28条规定,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办法第54条列出对违反规定的快递企业的处罚措施,若出现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以及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等情形,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可并处1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866新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智能快递柜、快递服务站等在中国普及后,货物“最后一公里”的安全问题逐渐引起关注,消费者对于快递员未经同意就把快递放驿站的吐槽、投诉也大增。 2024年2月24日 1:35 PM

封面图片

个人信息保护法 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七方面主要修改

个人信息保护法 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七方面主要修改 •限制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草案三审稿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不得向用户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 草案三审稿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草案三审稿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明确逝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草案三审稿明确,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有关部门查处案件的协调配合。 •跨境转移个人信息保护不应低于中国保护标准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新增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个人请求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 最后一条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还是很给力的,如果落实了就可以不用再羡慕欧洲 GDPR 人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