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下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偷盗防疫设备案。

4日下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偷盗防疫设备案。 9月17日起,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被列为高风险地区,18日晚,被告人毛某孙在该社区一核酸检测点,盗走用于核酸检测信息录入的3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的3台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728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孙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秘密窃取防疫设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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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国利与被害人来某某(殁年51岁)系夫妻,因感情、经济等方面的家庭生活矛盾,许国利对来某某心生怨恨,陆续购买安眠药及切割机等工具,预谋杀害来某某。2020年7月4日晚,许国利在位于杭州市三堡北苑的家中向来某某睡前饮用的牛奶内投入安眠药,趁来某某饮用后昏睡之际,采用胶带纸封口、枕头捂压口鼻的方式杀死来某某。之后,许国利将来某某尸体搬至卫生间进行肢解,分散抛弃。作案后,许国利编造虚假信息,对外谎称来某某失踪,逃避侦查。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筛查小区化粪池发现部分人体组织,于次日将许国利抓获归案。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许国利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许国利、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在法庭主持下参与了法庭调查和辩论。被告人许国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应改判其无罪。辩护人、检察员就被告人许国利在案的有罪供述是否应当予以采信、本案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是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是否应当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许国利进行了最后陈述,再次要求宣告无罪。 被告人、被害人双方亲属及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至下午15时45分结束。本案将择期宣判。 (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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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防疫指挥部通告,自9月16日18时起,同安区域内所有人员禁止离开同安,人员、车辆只进不出。因公务、抗疫、救护、救援及重要国计民生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的车辆,可凭证从三个路口出行。 指挥部亦通告,全区所有村/居/小区实行更严格的出入闭环管控,非本居住区人员不得出入,实行24小时值班、通行认证管理等措施,切实减少人员流动。 (同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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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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