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根据香港国安法,冻结壹传媒、《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名下将近5亿港元的资产。壹传媒表示其自身运作所需资金并不受此影响。

香港警察根据香港国安法,冻结壹传媒、《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名下将近5亿港元的资产。壹传媒表示其自身运作所需资金并不受此影响。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根据香港国安法,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股份,以及他拥有的3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据香港政府人士对《南华早报》透露,当局冻结了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全部70%股权,以及他对另外3家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 李家超今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相关条文,发出冻结财产的书面通知。 警务处国安处于去年12月11日起诉黎智英“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于今年4月16日加控黎智英两项罪名,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作出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 根据有关条文,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罪行相关财产,可藉指明该财产的书面通知,指示除根据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该财产。另外,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因由怀疑通知所指明的财产会被调离香港,可在通知内指示警务人员可为防止该财产被调离香港而检取该财产。 这是香港警察首次动用香港国安法所赋予的冻结财产的权力。 壹传媒是香港上市公司。当局已向香港交易所通报这一决定。决定通报时,不在香港交易时间段内。 据《明报》网站援引苹果日报在线即时新闻报道,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表示,事件跟壹传媒的集团账户没有关系,遭冻结的是黎智英所持的壹传媒股份及他私人公司名下的3个账户。壹传媒集团以及《苹果日报》的运作和资金财务绝不受影响。 (香港电台,南华早报,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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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今年5月宣布,根据《港区国安法》第 43 条《实施细则》附表 3,发出冻结财产书面通知,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股份。黎智英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获准行使壹传媒股票的投票权,就公司清盘事宜投票。案件早前聆讯,法官陈健强押后至9月17日颁布书面裁决,裁定国安法相关条文中,“不得处理财产”包括股票投票权。 法庭又搁置黎智英就清盘投票的申请,指评估危害国家安全风险不应由法庭处理,认为他应先向保安局局长作出相关申请。 法官分析《港区国安法》立法背景时形容,国安法于香港处于危急时刻时实施,当时暴力示威席卷全港,大部分市民因街头暴力倍感压抑及不安,如坐视不理本港将走向终结。故中央于此情况下通过及实施《国安法》,以保障香港及堵塞法律漏洞。 法官又指,《港区国安法》第 43 条《实施细则》附表 3 第 3 条有关冻结财产的条文,应与其他没收或充公财产的条文一并解读,冻结令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留相关财产,以便日后可发出没收令或充公令。 至于黎智英一方指,壹传媒股票属于黎智英私人财产,受《基本法》保障,而《国安法》条文亦保留了基本权利的保障,法庭解读《国安法》条文时应给予适当比重。法官则指,私人财产的保障权并非绝对,但强调于现行机制下,黎仍可向保安局申请行使其投票权,从而于《国安法》立法目的与保障私人财产中取得平衡。 法官又指,黎智英曾于 2020 年 12 月,透过书面同意授权出售台湾壹传媒大楼,售价约 4.758 亿元。今年4月,壹传媒又向黎提早偿还1.5亿元贷款等。今年7月,壹传媒又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出售苹果日报出版发展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新屋印刷厂,代价约 1.39 亿元。法官指,相关资产的交易可能影响公司价值,而法庭未获告知这些资产的去向。虽然黎曾表示他对台湾壹传媒大楼出售是“睇漏眼”(“疏忽了”),但由于他是公司股东,法庭必须对其解释保持适当怀疑。而台湾壹传媒大楼的交易亦显示,如不限制黎的投票权,或会令壹传媒的公司资产受损,从而令未来或遭充公或没收的壹传媒股票贬值。 法官同意保安局一方指,黎可透过行使投票权操控其他股东危害国家安全,例如投票通过动用公司资产资助颠覆组织,或委任敌视中国的外国代理人进入董事会等。 法官续指,黎智英被控勾结外国势力等严重控罪,同时亦是有财势之人,如法庭基于董事局仍有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黎行使投票权不会影响冻结机制,或过于天真。 至于黎智英一方指,《港区国安法》第 43 条《实施细则》曾参考《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后者中的“处理财产”并不包括股票投票权,法官认为,《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而国安法亦有针对恐怖活动的特定条文,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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