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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今年5月宣布,根据《港区国安法》第 43 条《实施细则》附表 3,发出冻结财产书面通知,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股份。黎智英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获准行使壹传媒股票的投票权,就公司清盘事宜投票。案件早前聆讯,法官陈健强押后至9月17日颁布书面裁决,裁定国安法相关条文中,“不得处理财产”包括股票投票权。 法庭又搁置黎智英就清盘投票的申请,指评估危害国家安全风险不应由法庭处理,认为他应先向保安局局长作出相关申请。 法官分析《港区国安法》立法背景时形容,国安法于香港处于危急时刻时实施,当时暴力示威席卷全港,大部分市民因街头暴力倍感压抑及不安,如坐视不理本港将走向终结。故中央于此情况下通过及实施《国安法》,以保障香港及堵塞法律漏洞。 法官又指,《港区国安法》第 43 条《实施细则》附表 3 第 3 条有关冻结财产的条文,应与其他没收或充公财产的条文一并解读,冻结令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留相关财产,以便日后可发出没收令或充公令。 至于黎智英一方指,壹传媒股票属于黎智英私人财产,受《基本法》保障,而《国安法》条文亦保留了基本权利的保障,法庭解读《国安法》条文时应给予适当比重。法官则指,私人财产的保障权并非绝对,但强调于现行机制下,黎仍可向保安局申请行使其投票权,从而于《国安法》立法目的与保障私人财产中取得平衡。 法官又指,黎智英曾于 2020 年 12 月,透过书面同意授权出售台湾壹传媒大楼,售价约 4.758 亿元。今年4月,壹传媒又向黎提早偿还1.5亿元贷款等。今年7月,壹传媒又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出售苹果日报出版发展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新屋印刷厂,代价约 1.39 亿元。法官指,相关资产的交易可能影响公司价值,而法庭未获告知这些资产的去向。虽然黎曾表示他对台湾壹传媒大楼出售是“睇漏眼”(“疏忽了”),但由于他是公司股东,法庭必须对其解释保持适当怀疑。而台湾壹传媒大楼的交易亦显示,如不限制黎的投票权,或会令壹传媒的公司资产受损,从而令未来或遭充公或没收的壹传媒股票贬值。 法官同意保安局一方指,黎可透过行使投票权操控其他股东危害国家安全,例如投票通过动用公司资产资助颠覆组织,或委任敌视中国的外国代理人进入董事会等。 法官续指,黎智英被控勾结外国势力等严重控罪,同时亦是有财势之人,如法庭基于董事局仍有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黎行使投票权不会影响冻结机制,或过于天真。 至于黎智英一方指,《港区国安法》第 43 条《实施细则》曾参考《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后者中的“处理财产”并不包括股票投票权,法官认为,《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而国安法亦有针对恐怖活动的特定条文,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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