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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六类情形将被问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问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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