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一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一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草案明确,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草案还拟将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扩展适用于曾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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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一审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一审稿。 万鄂湘建议,草案应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陈竺建议,把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我国11~13岁的女孩,在2025年前全部免费接种国产HPV疫苗。 鲜铁可、李钺锋、谭琳等建议,将“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情况列入检方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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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进入三审,将在10月30日付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进入三审,将在10月30日付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二审稿公示后,有意见提出:法案有的内容“应当考虑到社会生活比较复杂、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作过细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立法应突出解决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三审稿就此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精简。 按此前二审稿公示草案,第25条列举了性骚扰的若干具体情形,包括“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文信息音视频等”“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照护职责,暗示明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常委会分组审议三审稿时也证实,相比二审稿的修改补充涉及了就业歧视、性骚扰、保护妇女网络空间权益、强化法律责任等内容。 (新华社,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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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 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 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首日,将审议多项草案及议案,其中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被初次提请审议。该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以及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等。现行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曾于2018年进行修改。 2024-04-23 10: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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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至30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将三审黄河保护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二审畜牧法修订案;初次审议无障

10月26至30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将三审黄河保护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二审畜牧法修订案;初次审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预备役人员法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行政复议法修订案。 会议还将核准中国同肯尼亚、刚果布、摩洛哥、厄瓜多尔的四件刑案互助条约,及《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2021年12月一审后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今年4月二审后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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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建立“安全港”制度,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 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等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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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将执法权限从县级上收至省级,细化“情节严重”时顶格处罚的规定,以避免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的不平衡等问题。 财新记者获悉,草案二审稿在民事责任方面强化了与民法典的衔接。草案一审稿规定,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草案二审稿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将其调整为,个人信息权益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到侵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这一调整被视为强化了民事诉讼中,企业自身举证的责任,而减轻了作为相对弱势方的个人的举证责任。 财新记者还了解到,此次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监管体制、处罚和法律责任的问题再次引发热议。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建议提升监管层次,把对具有跨地域性的、具有全网特点的网络数据提升为省级以上部门监管,以体现中央事权的协调。她还表示,要依照《行政强制法》,对能够行使查封、扣押职权的部门、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类型,如,特别危害到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情形,要处以更严厉的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建国对“多头治理”提出建议称,监管要突出主动,“作为信息化服务,出来一个软件、出来一个服务,相关部门都要责任很明确,不见得非要审批,但是要主动监管,主动检查信息服务,看这个协议符合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和规定”。另外,要突出关口前移,监管好收集环节,以及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现在草案里看不到相关监管责任落到哪个部门,应该规定哪些部门的具体重要责任,这样人大监督才知道怎么监督,一些重点监管责任要在草案中写明确。” 针对“情节严重”的顶格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指出,高额罚款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但其适用情节应进一步细化。“比如说什么是情节严重,这不太清楚,我担心实践中容易造成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执法上的不平衡甚至混乱。” 王东明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转述其接到的全国人大代表邱光和的材料称,保护个人信息应注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避免过度增加企业,特别是非专业从事信息处理业务,或以未基于信息处理活动开展主营业务类型企业的责任和负担。比如,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重罚。而这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行政处罚,其建议法律要慎用规定。 二审草案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原则的基础上,尤为强调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督。草案二审稿为此新增加了第57条规定,即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二)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三)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熊定中表示,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能否见实效还有待观察。他说,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督不能仅看表面的隐私政策有没有写、用户协议有没有规范,还必须要了解企业处理个人信息运转的流程,但这中间又会涉及商业秘密。“这个涉及到企业本身很核心的商业机密,怎么让外部成员去监督?”熊定中担忧,这一规定在执行中极有可能流于形式,“比如邀请外部嘉宾看一看、介绍介绍、然后走一圈,就算完成监督了”。 同时,草案还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上,对此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对于一审草案中对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相关条文中所指称的“公共场所”,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的定义:“公共场所应该是指整体上供不特定公众使用的地方,比如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商场、公共交通设施等,而不应该包括私人场所的附带区域。对于公共场所的解释应该采用目的论的办法,要看这个场所是为了不特定的公众服务,还是特定的个人服务。例如居民小区等本质上属于私人场所的地方,则不能够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由强制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的设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建议,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除了“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之外,还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其“不得用于商业等其他目的”,以便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中国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近些年,各方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不绝于耳。 早先在2020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月,草案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财新1,2,中新社,21世纪经济报道,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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