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网信办等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电信、公安、市监等部门加入算法监管序列。

中央网信办等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电信、公安、市监等部门加入算法监管序列。 相比征求意见稿:删去“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规定;“伦理”有关字样替换为“公序良俗”;删去用户认为算法影响其重大权益则有权要求说明补救的规定;删去算法推荐服务日志须“留存6个月”备查的规定。 (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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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中央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规定拟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规定拟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应当履行自评估并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网信部门将根据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敏感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规定拟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 (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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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巨头首度向网信办提交算法备案 中国科技巨头阿里巴巴、字节跳动、腾讯等,首度将普遍被视为商业机密的网络演算法细节资料交给中国监管机构。 目前并不清楚这些公司提交了多少细节给网信办,但有分析指出网信办可以以调查有关数据违规为由,要求提供更多细节。(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服务供应商必须经常自我评估,以确保遵守规定,并将纪录交给相关当局) 另有分析指出,这份清单的公布意味着管理规定实施过程进展顺利。外媒报道中国一直在收紧法规,以控制国内科技巨头。有媒体称,此举可能会导致企业机密泄露。 #网信办 原文链接 《中国网信办》 《联合早报》 《香港01》 《BBC》英-(Chinese internet giants hand algorithm data to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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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规定》表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抽屉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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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规定拟规管文本、语音、音乐、图像、生物特征、三维场景的合成与变造服务。 服务提供者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合成服务用户需实名制认证,提供者须在信息内容中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及保存日志信息,使发布传播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可被识别追溯。 提供者需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内容的特征库。 (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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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相比征求意见稿,将“数字仿真”、生成编辑“数字人物”增列为虚拟场景技术、受条例规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篡改或删除深度合成内容的强制追踪水印;又特别申明,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仅限使用稿源单位所发布的信息。 (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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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在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在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在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以恶意翻炒为目的,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 (二)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三)弹窗推送新闻信息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四)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五)健全弹窗信息推送内容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程,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加强弹窗信息内容审核; (六)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七)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八)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九)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第六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 第七条 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行业准则,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消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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