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宣布原定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相关业务按原规定办理

央行宣布原定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相关业务按原规定办理。 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后,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提出需根据办法要求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并进行人员培训。为此,经研究决定暂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缺失的,应当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中国人民银行)

封面图片

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央行对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业务整改过渡期至2023年6月底。 (中国人民银行)

封面图片

中国放宽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

中国放宽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 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星期二(10月17日)发布新修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根据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文件,《办法》所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办法》共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等七章204条。自11月10日起施行。 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具体内容上,《办法》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 而现行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相比之下,《办法》适度提高了上述净资产率指标要求。 《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

封面图片

【香港金融机构对加密客户的尽职审查须在为其执行不少于8000元虚拟资产的非经常交易前进行】

【香港金融机构对加密客户的尽职审查须在为其执行不少于8000元虚拟资产的非经常交易前进行】 5月26日消息,香港证监会近日发布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12章中的内容涉及虚拟资产,其中几个子章节规定了客户尽职审查。指引称,在为客户执行属虚拟资产转帐(并涉及相当于不少于8,000元的虚拟资产)的非经常交易(包括虚拟资产转账及兑换)之前,金融机构须就该客户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不论该交易是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是以该金融机构觉得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除了一般识别的身份资料外,金融机构应取得额外的客户资料,可包括互联网规约(IP)地址连同相关的时间印章、地理位置数据、及装置识别码等。 文件还提供了如何识别虚拟货币相关洗钱的内容:由虚拟资产业务所促成的交易可能以现金作交易,所以此类业务可能被用作存放从犯罪活动所得的现金得益。此外,虚拟资产业务可能被利用来处置或存放从非法活动所得或与上游罪行(例如网上骗局、勒索软件及其他网络罪案)有关连的虚拟资产。虚拟资产业务亦有可能被用于洗钱的第二个阶段,即分层交易的过程。为了使从非法活动所得的虚拟资产的来源变得模糊,不法分子或洗钱人士可能会在不同的钱包地址、服务提供者、虚拟资产的类别或区块链之间转移资产。他们可能会利用虚拟资产特有的分层技术,例如剥离链和跳链。虚拟资产有时会透过强化匿名服务而被清洗。非托管钱包、去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点对点平台或不受规管或设有宽松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管控措施的虚拟资产业务,对不法分子或洗钱人士来说特别具吸引力。

封面图片

中国央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周一表示,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央行批准擅

中国央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周一表示,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央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规范征信市场发展。 中国央行1月11日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用信息定义,即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田地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征信业将步入有规可循、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的正规”。他强调,对于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也参照本办法执行。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作出画像、评价等活动均认定为征信业务。“(这)从用途上明确了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的范围和边界”。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使得未持征信牌照、但从事个人信用评分等征信活动的助贷机构不能直接与金融机构合作,未来无论是商业利益还是发展空间都将显著受限。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此前对路透称,“目前能够(合规)采集个人信息的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央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条例,个人信息征信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估计短期内就这三家了,不会再增加”。 去年末,央行放行第二张征信牌照朴道征信,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暗示监管部门意在重建一批具有独立性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互联网巨头的大数据垄断。 (路透社)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