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4月8日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4月8日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可自主选择账户资金所投入的金融产品。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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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医疗救助个人起付标准,暂无条件的地区起付标准不得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人均可支配收入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医保、大病保和和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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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4月2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更好以投资带消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研究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 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实施精细化管理,并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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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文件从人才、产业、资金等方面提出保障举措。从中西医结合制度建设、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以及提高发展效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着力突破。将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将建立一批名医堂执业平台,用5-10年时间培育10万名左右中医药骨干人才,制定“十四五”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 文件提到,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特色发展。 文件称,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 (新华社,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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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 意见要求加强网站平台社区规则、用户协议建设,引导网络平台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网上内容生产、信息发布和传播流程,深入推进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以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为依托的全国网络辟谣联动机制。 意见要求加快制定修订并实施文化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法、网络犯罪防治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意见要求推动国家重大文化设施和国有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网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普惠性和便捷性。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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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指,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文件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在支持政策方面,将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在一定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在一定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部分城市可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其他支持政策还包括:简化审批流程、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降低税费负担、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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