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医疗救助个人起付标准,暂无条件的地区起付标准不得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人均可支配收入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医保、大病保和和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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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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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部要求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工作

中国民政部要求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工作 中国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监测,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功能作用。 据央视新闻星期天(5月5日)报道,中国民政部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各地要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通知具体规定,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防止和避免采用“虚拟收入”等方式认定对象、实施救助帮扶。 在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方面,民政部要求各地以“防风险”为目标,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监测的基础上,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等更多有潜在困难或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分层管理、动态监测。 另外,民政部也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让群众知晓实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于有效防范风险、缓解生活困难的积极作用,了解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帮扶政策措施的申请条件、救助内容等,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根据中国民政部去年10月公布的信息,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已归集了6600多万低收入人口的基本信息,大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 这6600多万人主要包括低保对象近4000万、特困人员460多万,还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600多万等。 2024年5月6日 1: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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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指,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文件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在支持政策方面,将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在一定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在一定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部分城市可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其他支持政策还包括:简化审批流程、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降低税费负担、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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