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医疗救助个人起付标准,暂无条件的地区起付标准不得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人均可支配收入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医保、大病保和和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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