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医疗救助个人起付标准,暂无条件的地区起付标准不得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人均可支配收入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医保、大病保和和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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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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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指,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指,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文件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在支持政策方面,将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在一定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在一定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部分城市可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其他支持政策还包括:简化审批流程、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降低税费负担、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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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疫情高风险地区均应就地过年,把人员流动降到最低;中风险地区原则上就地过年,特殊情况需经批准;低风险地区倡导就地过年,非必要不出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要带头就地过年,引导外地农民工、尚未离校的师生就地过年;保障就地过年群众工资休假等合法权益,以岗留工、以薪留工。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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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5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 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省内同一税费收入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 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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