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内政部1月19日函释允许国民与同婚尚未合法地区的伴侣在台登记同性婚姻。理据是:《涉民法》第8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中
台湾,内政部1月19日函释允许国民与同婚尚未合法地区的伴侣在台登记同性婚姻。理据是:《涉民法》第8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中华民国公序良俗”,因此虽然46条规定“婚姻之成立依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同婚合法“已构成我国公共秩序一部分”,在个案中使用外国法律禁止同婚的规定将产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危及我国一般私法生活之安定”。 函释明确,国民与港澳籍同性伴侣的婚姻参照上述解释执行;至于与大陆籍同性伴侣的婚姻暂不适用,因入境事由和移民面谈机制等配套国安管理措施尚未议定。 民进党籍立委管碧玲证实,该函是苏贞昌当日在正式请辞前拍板定案。 (中央社,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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