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行政长官可就某行为或事宜是否涉国家安全发出证明书
23条立法|行政长官可就某行为或事宜是否涉国家安全发出证明书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指出,除《香港国安法》第47条外,行政长官亦可就某行为或事宜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发出证明书。行政长官亦可向特区政府的任何公务人员发布行政指令,包括落实中央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发出的指令、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行政长官认为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事宜,任何公务员须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协助。另外,条例草案亦修订多条成文法则,包括在《官方机密条例》中,废除「总督」、「英皇香港」等字眼,以「行政长官」、「特区」等取代;其余部分条例中例如「煽动或对国家或君主犯罪」同样被废除,以「或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取代。 2024-03-08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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