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引用反恐条例检控案件 控方称同谋者拟以炸弹及枪械杀警

首宗引用反恐条例检控案件 控方称同谋者拟以炸弹及枪械杀警 首宗引用《反恐条例》检控的案件,7名不认罪被告在高等法院受审。控方在开案陈词表示,2019年民阵发起的「国际人权日」游行,本案的同谋者计划当日以炸弹及枪械杀警,涉案炸弹藏有铁钉,威力达半径400米,可伤及途人及附近民居。控方又指,行动前,部分被告曾到台湾接受军训,又在西贡山上试枪,本案部分同谋者,会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供。 2024-04-23 18: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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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条例首检控7人 控方指同谋者拟于游行放两炸弹并枪杀警员

反恐条例首检控7人 控方指同谋者拟于游行放两炸弹并枪杀警员 2019年「12.8国际人权日」游行,有组织涉嫌计划设置炸弹并枪杀警员,律政司首次引《反恐条例》检控多人,其中 6男1女否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等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审讯,代表控方的外聘大律师周凯灵首日开案陈词。控方提到根据证人列表本案有133位证人,其中包括黄振强、苏纬轩、彭军壕,将出庭作供,三人的名字在控罪书中亦有出现,他们是本案的同谋者, 其中黄振强是具有相当领导性的角色。控方又表示,2019年12月8日民阵发起游行,获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有本案的同谋者计划在该次游行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弹,两者相距127米,其中一个放在湾仔轩尼诗道英皇中心。控方说,小炸弹用作引警员去现场,引爆后迫使警员退后至大炸弹位置,过程中有人充当枪手,在对面马路以长枪射向警员,在警员倒地后进行「全民执枪」。 控方引述军火专家验证结果表示,两个炸弹都以无线电话遥控,分别内含2公斤及8公斤炸药,较大的炸弹威力半径达400米,炸弹中藏有铁钉,如果在繁忙挤逼的街道引爆,可导致严重人命伤亡及财物损毁,附近民居都会受炸弹影响。控方说,执法人员拘捕本案其他被告时,在其家中找到可引爆炸弹的手提电话,形容当时计划已一切就绪。受审的7名被告,其中6名男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否认《反恐条例》下「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认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外亦否认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否认一项《反恐条例》下「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2024-04-23 1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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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闻 【Now新闻台】首宗引用反恐条例起诉的串谋爆炸杀警案开审,预料需时60日。 七名被告由囚车押送到高等法院应讯。当中张俊富、张铭裕及严文谦亦是「12港人案」的被告。 在2019年12月8日国际人权日游行前,多人涉嫌计划设置炸弹及枪杀警员,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条例》起诉,他们分别否认条例中的「对订明标的的爆炸禁制罪」,或无牌管有枪械和弹药、筹集财产用于恐怖主义行为等罪。 法庭选出六女三男陪审团,案件押后至星期二续审,预料控方届时将读出开案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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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条例首检控7人 国安警供称与证人会面后销毁笔记 律政司首次引《反恐条例》检控多人,涉嫌计划在2019年「12.8国际人权日」民阵游行中放置炸弹及枪杀警员,其中6男1女否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等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审讯,首名控方证人、警方国家安全处警员出庭作供。证人供称2023年5月19日收到上级指示,联同另外两名警员到收押所会见本案同谋者、控方证人黄振强,对方表示想认罪及交代案情。证人叫黄振强通知其代表律师,证人当时有做笔记,但有关笔记在会面后就销毁,他只向上级口头汇报了黄振强的认罪意向。证人在辩方盘问下确认,与黄振强会面约10次,大部分会面均没有保留笔记。2023年8月24日,他收到指示可向黄振强索取不损害权益的证人口供,由于并非警诫下供词,同样没有保留笔记。证人解释,笔记用作个人记录,习惯处理完毕后就会销毁,有关做法亦毋须知会上司。同年9月16日,证人带同列印的口供予黄振强过目,对方认为有地方「词不达意」,要求修改,最终在9月23日签署证人口供文件。证人否认会面中,黄振强有向警方「讨价还价」,对方没有提出如果认罪可以减少控罪,证人又否认自己销毁笔记的做法不寻常。受审的7名被告,其中6名男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否认《反恐条例》下「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认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否认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否认一项《反恐条例》下「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2024-04-25 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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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小队企图杀警案 案中同谋黄振强以污点证人身份出庭 多人涉嫌策划在2019年12月8日民阵游行中放置炸弹及枪杀警员,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条例》提出检控,案件在高等法院第四日审讯,调查本案的警员继续作供,他由去年5月起曾与本案同谋,现转为污点证人的「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会面约10次。证人确认到收押所会面时有一定程序,包括放低个人财物、手机等,亦要经过安检,等候惩教署人员安排等,而调查报告记录的他出入收押所时间,亦包括这些既定程序。庭上亦提到本案第7被告刘佩凝是在2019年12月9日,即黄振强被捕后翌日,由外地回港后于机场被捕。警员作供完毕后控方传召黄振强出庭,控方表示,黄振强要确认多项证据,包括在他电话中撷取,涉及多个Telegram户口的通讯纪录,内容冗长,检阅需时约6小时,因此建议黄振强宣誓后退庭,先处理相关事宜。控方又说,由黄振强先确认证据可以节省传召至少4名证人,加快他证供的流畅性。在辩方不反对下,法官接纳控方建议。戴粗黑框眼镜、身穿深灰色西装、同色长裤、黑裇衫的黄振强宣誓后,确认自己在民阵游行当日被捕,之后警方在他身上检获两部手提电话,庭上展示的其中一个手机版面,黄振强确认是他的手机。除了刘佩凝,本案其余6名男被告分别为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 2024-04-26 09:57: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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