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颠覆案|特首称无差别否决议案违反基本法

47人颠覆案|特首称无差别否决议案违反基本法 行政长官李家超回应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时说,法庭裁决对于《基本法》下立法会的宪制责任,包括审议财政预算案或其他财政方面的议案,都是按利弊去审议,可以通过或不通过,亦可提出意见作修改,都属宪制责任,确保香港利益获保障,但如果有立法会议员讲明,无论议案好坏,都作出否决,便违反《基本法》73条要求立法会议员按个别议案的利弊作审议。李家超出席行政会议前说,相信市民亦期望立法会审议议案,都以香港整体利益为依归,如议案有不善之处,政府非常欢迎议员提出意见改善,亦是议员责任所在,但如完全不考虑利弊就否决,就违反《基本法》,因此问题在于「无差别」,不顾利弊。 2024-06-04 10: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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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整合3】当否决程序写在《基本法》、「夺权」不可能,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是颠覆吗? 到底「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是违法的吗? 控方的说法,是被告不考虑议案优劣、「无差别」投反对票,便是滥用议员职权、没有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构成控罪中的「非法手段」。不过,何桂蓝从根本上质疑「无差别」的定义,辩方也力陈,否决预算案致解散立法会的程序是《基本法》所订明、用来解决立法会与特首严重分歧的机制,不会导致政府瘫痪,而法律无规定议员应如何投票,议员只是向选民问责,议员投票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法庭不应干预。 事实上,「无差别」一词从无在初选期间出现,不少控方和辩方证人亦表示曾相信运用否决权并不违法。当控方于结案陈词首度指控,被告明知「五大诉求」无法实现,故以此作为手段来争取选民支持,以制造「前所未有的宪政危机」;被告在证人台却说,他们根本没有颠覆政府的意图,只是希望争取五大诉求,特别是双普选的落实。 辩方大律师石书铭曾说,「35+计划」是香港23年来争取普选之路的一部分,被告只是寻求向政权问责、追求《基本法》承诺的双普选,「那不可能是颠覆」。大律师Trevor Beel也说,本案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均不会构成颠覆,而是被视为「寻常政治」。而当何桂蓝被问到,是否同意控方指她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她回答,「理解」在大陆要求民主化是「颠覆」,但如普通法法庭要认可这种想法,「我觉得系揽炒紧普通法」。 #47人案整合: ▌【整合1】「主脑」缺席审讯、组织及参与者现分歧涉案串谋协议是否存在? ▌【整合2】无意无差别否决、国安法后改政纲被告是否串谋的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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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报导 1⃣【初选47人案︱判词】官指无差别否决财案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属违《基本法》及滥权 本案指控被告串谋以「非法手段」,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辩方提出多项法律争议,包括控罪中的「非法手段」应仅限于武力相关及刑事罪行,又认为被告否决预算案不构成滥权。 法官于判词一一反驳,指《国安法》目的是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安罪行,而立法会运作可被武力以外的手段瘫痪,例如网络攻击立会系统、生化或放射性物质攻击议员,批评辩方狭窄诠释会造成法律漏洞,是「荒谬、不合逻辑且有违《国安法》的目的」。法官亦认为,「非法手段」不限于刑事罪行,亦可涵盖「违宪」行为。 法官续指,立法会议员集体肩负宪制责任,需据预算案利弊作审核和通过,虽然立法会不应「自动及机械式地」通过政府议案,但大多数议员蓄意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明显是违反《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而议员借此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亦违反拥护《基本法》的规定,构成滥权。法官又指,控方指控被告无差别否决预算案造成的「宪制危机」,令政府不能推出新政策等,必然构成「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 此外,辩方曾争议被告案发时相信「35+」不可能,惟法庭认为只属「事实上不可能」,而非「法律上不可能」,该罪行客观上不可能成功,不构成辩护理由。 2⃣【初选47人案︱判词】官:戴耀廷终极目标推翻现行制度 游说参与者 运用否决权成绝大部分人共识 3⃣【初选47人案】吴政亨罪成 官:即使「三投三不投」或自发 亦与戴耀廷有协议实行谋划 4⃣【初选47人案】黄碧云、林卓廷、梁国雄罪成 官:资深议员必然知道政府永远不会同意「五大诉求」 5⃣【初选47人案】何启明、施德来、陈志全罪成 辩称「墨落」无捆绑否决 官拒纳 称难以置信、荒谬 6⃣【初选47人案】抗争派何桂蓝、邹家成、余慧明罪成 官指政见激进、参选为推翻政府 7⃣【串谋杀警案】认罪被告彭军壕以控方证人身分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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