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6名潜逃者指明施行针对措施

保安局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6名潜逃者指明施行针对措施 ​保安局局长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1)条及第89(4)条所赋予的权力,宪报刊登公告,指明6名潜逃英国并因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发出拘捕令的人,并指明针对有关潜逃者施行的措施。   6名潜逃者包括罗冠聪、蒙兆达、刘祖廸、郑文杰、霍嘉志及蔡明达,各人在窜逃英国后仍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警方依法向法院申请拘捕令,分别于去年7月及12月通缉各人。   全部6名潜逃者适用的4项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及「撤销特区护照等」。另外,「执业资格暂时吊销」及「暂时罢免董事职位」的措施则适用于个别潜逃者。   政府发言人强调,这些无法无天的通缉犯潜藏英国,在当地继续公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勾当,并作出危言耸听的言论抹黑诋毁香港特区,继续肆意勾结外部势力包庇恶行,有需要采取措施强烈打击。   警方提醒市民,除获得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或处理属于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动产;与有关潜逃者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系,或投资于该等关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7年。警方会对相关犯罪行为严正执法,呼吁不要以身试法。 2024-06-12 08: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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