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考虑删除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才指明潜逃者条文

23条立法|考虑删除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才指明潜逃者条文 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连续第5日举行会议,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政府表示,计划修订「潜逃者」的定义,将积极考虑删除「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才是指明「潜逃者」的条件。另外,草案提出针对打击潜逃者的措施,包括暂时吊销执业资格、撤销特区护照等。有议员关注,海外国家如何会得知有关护照被撤销,政府说,入境处会有机制处理。 2024-03-12 12: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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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议员关注「潜逃者」定义为发出手令后6个月并不合理

23条立法|议员关注「潜逃者」定义为发出手令后6个月并不合理 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连续第4日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就有关「潜逃者」的定义,草案列明定义包括向被捕人发出手令后届满6个月、合理地相信相关人士并非身处特区等。多名议员认为要等待6个月并不合理,其中新民党叶刘淑仪表示,「潜逃者」要符合多项条件,过于硬性,指很多潜逃者离港后已经恶意唱衰香港、参加反中乱港活动,不应再等待6个月。新民党黎栋国表示,届满6个月的条文绝对没有需要,形容是用「麻绳绑自己对手」。民建联陈克勤指危害国安的人士,比「杀人放火」更严重,应该缩短6个月的期限,或直接删除条文。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针对潜逃者有一系列后果,包括取消护照等,有关后果是希望令被捕人得知潜逃需要付出代价。他解释有关手令届满6个月的条文,是希望给予潜逃者合理时间,让相关人士考虑是否回港。他在听取多名议员意见后,指会再谨慎检视有关条文。 2024-03-11 1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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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称将修订「有关指明潜逃者措施及限制」 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连续第五日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当局听取议员意见及经考量后,会对条文有关指明潜逃者的措施及限制提出修订,认为修改后仍然可以应对及打击潜逃行为,亦可平衡第三者利益。其中有关指明潜逃者的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已届满」,邓炳强说,知道很多议员表示关注,当局会积极考虑删除有关条文。至于有关指明禁止与不动产相关活动的措施,邓炳强说,会积极考虑加入条文,订明任何人不得因为与有关人士在成为潜逃者当日之前,所订立的不动产合约,而被视为违反条例。就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者合伙相关禁止的一些措施,邓炳强说,为令条文原意更清晰和令到一些无辜第三者放心,政府会积极考虑修订条文,明确规定如果任何人是根据有关人士成为潜逃者之前,产生的合约协定而成立合资企业或投资行为,将不会因有关作为而违例。邓炳强说,保安局局长可以酌情决定认为适当的措施,包括考虑采取措施的时机、涉及几多项措施等,而受影响的个人或机构,亦可向局长申请特许,局长会在不会不利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向受影响的人或机构按实际需要批出特许。 2024-03-12 10: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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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律政司指潜逃者将被永久撤销特区护照而非临时性质

23条立法|律政司指潜逃者将被永久撤销特区护照而非临时性质 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继续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草案提到,可针对违反国安条例的潜逃者,撤销其特区护照,入境事务处处长可接管该护照,任何人不得针对有关撤销或接管提出上诉。新民党的叶刘淑仪问当局,潜逃者的特区护照是否只在指定期内撤销,当有关人士归案就自动恢复为有效。她又说,在一般情况下,失效的特区护照会被「剪角」,如果有关潜逃者无归还护照,仍使用手持的特区护照去旅行,如何令其他国家得知有关护照已失效。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现时已有机制处理,当有关人士的特区护照失效时,入境处会通知外国的入境部门,并会与航空公司联系。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表示,有关潜逃者的护照一旦被撤销,则属永久撤销,而非暂时性质。民建联的黄英豪关注,条例并无限制潜逃者在护照被撤销期间申请新的护照,令潜逃者有可能提出上诉,因此建议当局应加入相关限制的字眼。另外,他又担心潜逃者是否仍享有社会福利,例如获发消费劵及公屋等,他指出,美国法例有相应部分,取消潜逃者福利,询问当局是否会参考。邓炳强回应说,会考虑写清楚条文,加入潜逃者不能再申请新护照的字眼。至於潜逃者的福利事宜,有关金钱方面,条例已有其他部分可处理,而房屋的部分,当局亦可透过现有行政措施处理。 2024-03-12 12: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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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称行动限制令可堵风险 现阶段未考虑电子脚镣

23条立法|邓炳强称行动限制令可堵风险 现阶段未考虑电子脚镣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提出,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请,对怀疑违反国安罪行的保释人士施加「行动限制令」。当局说,有关条文可针对「踢保者」。有立法会议员关注,当局会否考虑使用电子脚镣等监控保释人士。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考虑到人权状况,现阶段未考虑施加电子脚镣等,相信「行动限制令」可堵塞过去面对的风险。另外,多名议员不满草案对「潜逃者」的定义要符合多项条件,包括法庭向被捕人发出的手令超过6个月等。邓炳强指,是希望给予时间让潜逃人士自动投案。 2024-03-11 18: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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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被控危害国安潜逃逾半年人士 当局可禁向其提供资金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列明对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潜逃超过6个月人士,保安局局长可施行多项措施,包括禁止向潜逃人士提供资金、处理其资金等,违者可判监7年。草案提到,如相关人士被界定为潜逃者,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经济资源,亦不得为潜逃者处理资产,除非确立自己并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对方是潜逃者,否则不得将不动产租赁予潜逃者,与潜逃者合资企业、合伙亦被禁止,违者可处7年监禁。另外,当局亦可暂时吊销潜逃人士的专业执业资格,暂时罢免其董事职位,以及撤销其特区护照。 2024-03-08 12: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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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修正案提出特首及行会可订立附属法例 违者可囚7年 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提出多项修订,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今早开会审议。修正案提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订立附属法例,违反该附属法例属可公诉罪行,可被判监不超过7年及罚款不超过50万元。修正案亦提到,行政长官可向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发布行政指令,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任何部门或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须遵守。至于国安委的角色,修正案提出,由主席召开会议,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就国安委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安委根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时所作的判断和决定,由国安委秘书处传达并协助跟进落实。有关潜逃者方面,修正案将「发出该手令后的 6 个月期间已届满」的一项删除。当局说,法案委员会大多数议员强烈认为,不应设立这项条件,应该给予保安局局长最大灵活性应对潜逃者,以及防止规避相关措施。在煽惑公职人员离叛方面,修正案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合理地认为,将属某类别的人士指明为公职人员,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者,则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将属该类别的人士指明为公职人员。至于间谍活动方面,当局指,因应议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认为「误导」定义太狭窄,进一步考虑,认为毋须就「误导」一词作定义,可予以删除。 2024-03-14 00:15: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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