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跟踪骚扰防治法三读通过】

【台湾跟踪骚扰防治法三读通过】 定义8类骚扰行为 最重处5年有期徒刑 内政部:为保护被害人安全,可预防性羁押 内政部指出本法三大重点:首先,明定跟踪骚扰,是对特定被害人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之8大类行为,如监视、跟踪、盯哨、守候、威胁、辱骂、歧视、用电子通讯设备干扰、要求约会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响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 其次,跟踪骚扰行为就是犯罪(告诉乃论),得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如有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加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保护令者,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点,内政部也提到,为保护被害人安全,警察除得启动犯罪调查、发动相关刑事强制处分外,并同时以书面告诫犯罪嫌疑人;如经告诫后再犯者,法院得核发保护令;行为人如有携带凶器、其他危险物品或违反保护令,而有反复实行之虞者,法院并得预防性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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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陆海空军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现役军人泄漏或交付军事机密给外国政府、人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处最高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1/2、最高处18年徒刑;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这次修法主要为加强军事机密维护,以确保国家安全及军事利益,请国防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这次修法将现役军人泄漏或交付军事机密者分成3个层次,包含“一般人”、“敌人或是其派遣之人”,以及“外国政府、人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其派遣之人”。 除原规定外,修法新增现役军人泄漏或交付军事机密于外国政府、人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将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役军人泄漏或交付军事机密给敌人或其派遣之人,原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次修法则是将平时与战时做出区隔,平时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犯者才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所谓“敌人”,陆海空军刑法现行规定为与中华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的国家或团体,这次因应反渗透法有关“境外敌对势力”的定义,草案增列与中华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的“政治实体”也是敌人。 草案也新增,将尚未被核定为军事机密,但正在报请流程中的军事机密也纳入规范,现役军人泄漏或交付依法令报请核定为军事机密,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将正在依法报请核定为军事机密者泄漏或交付给外国政府、人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战争时刻泄漏机密给敌人,最重可处死刑。 另外,刺探或收集正依法报请核定的军事机密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替外国政府、人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次修法无论是收集、刺探、泄漏、交付军事机密,只要涉及绝对机密者,都加重其刑至1/2。 根据台湾的军事机密与国防秘密种类范围等级划分准则,军事机密等级区分为绝对机密、极机密与机密,三者差异是指泄漏后,足以使军事作战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事项。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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