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普法丨买卖USDT虚拟货币赚差价,为何构成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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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普法丨广东省高院“ 这种差价,不能赚”,买卖USDT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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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高法发布判例: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广东省最高法发布判例: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12月18日消息,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伙同邹某(未到案)、黄某(未到案)商量以虚拟货币USDT作为交易对象,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散户收购泰达币。因担心被抢劫,便雇请被告人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陈某利用手机与黄某进行泰达币交易约81.4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租车返程途中,陈某、李某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上述交易款项被当场扣押。 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 快讯/广告 联系 @xingkong88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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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以兑换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帮助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提供虚拟货币行为人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快讯/广告 联系 @xingkong88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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