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对法律规定的不完全了解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中院:对法律规定的不完全了解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将轻型汽车停泊在氹仔天文台斜路附近,警员巡经时发现该轻型汽车在车行道以外非专供停车及泊车的地点停泊,故作出检控,经查核资料后发现该车仍未缴纳当年度行车税,故警员分别在车头玻璃及驾驶席车窗张贴了“拦阻告示”,以及用一把属于治安警察局交通厅的红色金属锁对该车的左后车轮进行上锁。甲发现后并没有前往或致电联络治安警察局交通厅办理开锁事宜,而是透过未能查明的途径自行打开该锁,擅自将车辆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