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30日起实施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30日起实施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 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以恶意翻炒为目的,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 (四)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八)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在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在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在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以恶意翻炒为目的,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 (二)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三)弹窗推送新闻信息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四)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五)健全弹窗信息推送内容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程,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加强弹窗信息内容审核; (六)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七)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八)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九)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第六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 第七条 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行业准则,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消息来源:

封面图片

中央网信办就《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为期15日。

中央网信办就《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为期15日。 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方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不得恶意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差别频次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确保每条弹窗信息明确显示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不得推送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不良内容;不得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恶意翻炒。 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扎堆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渲染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中央网信办)

封面图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三部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三部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深度合成技术快速发展,在服务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人员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影响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台《规定》,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加强训练数据管理和技术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添加不影响使用的标识。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节选

封面图片

国家网信办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国家网信办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14日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发布新《规定》旨在进一步依法监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促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摘录: 第八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不得生产传播违法信息,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封面图片

各地互相不能批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

各地互相不能批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封面图片

中央网信办公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实施。

中央网信办公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实施。 相比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适用范围由“在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改为“互联网用户在境内的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及其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IP显示到省“的规定重述为”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IP归属地、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增加规定公众号页面需公示IP属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个人注册账号时包括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账号禁止假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 (中央网信办)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