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要罚

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要罚 中国全国人大最近提出了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伤害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的物品或言论"等内容,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中媒表示,修订草案的目的是将社会上出现的新问题纳入处罚范围,以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然而,一些法学教授公开反对了草案的内容,他们认为处罚标准过于模糊,可能导致选择性执法,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在社交媒体上,许多人纷纷质疑这一修订草案,一些意见领袖呼吁网友向全国人大提出反对意见。这一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原文链接 中国人大网 | 《人民日报》 《联合早报》 《中央社》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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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不易界定条款拟在二审修改完善

“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不易界定条款拟在二审修改完善 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星期五(6月21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不易界定、执法中不易把握,修订草案一审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拟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修改完善。 根据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于6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的主要修改还包括:完善关于涉未成年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加规定,公民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制止行为。针对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增加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和保障执法的要求,拟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定,包括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规范提取采集有关信息、样本的程序规定;适当扩大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正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出所等。 黄海华介绍说,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到湖南、广东、江苏、云南、山东等地调研座谈,并征求地方、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面对修订草案较为关注。经认真梳理,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单位、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基层群众主要就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违规养犬、噪声扰民、有关违反公共秩序行为以及有关执法程序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经全面审慎研究,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下一步,还要继续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好修订草案。 2024年6月21日 2: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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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禁止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9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新增的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穿着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和“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将被处以罚款和拘留。 公示将在9月30日结束。 这条法规将赋予警察更宽泛的执法权,理论上来说,任何在日常或敏感时间点吃日式食物,穿着日本品牌,扮演日本动漫角色,喜欢日本文化,针对核废水发表不同看法,以及未来可见的和西方文化生活等相关的行为,都可以视为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和有损中华民族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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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治安处罚法不再使用“伤害民族感情”表述

中国治安处罚法不再使用“伤害民族感情”表述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不再使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主观色彩较强的表述。 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星期二(6月25日)召开,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沈春耀介绍,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执法需要,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 中国治安处罚法去年9月关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条规出炉后,互联网上一度哗然,许多中国高校的法学教授也公开撰文,呼吁官方慎重修法。 2024年6月26日 2: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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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暂不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款。“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中华民族感情”由谁体认

建议暂不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款。“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中华民族感情”由谁体认,按什么程序体认和确定?这都是极大的、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现在的草案通过该条,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会贻害无穷。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者永远避免就“精神”和“感情”问题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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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草案将“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列入治安拘留范围引发争议。 修订草案并未对“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或“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行为做出具体定义。人们质疑执法者如何单方面确定民族的“感情”和“精神”是否受到了“伤害”。法律专家也纷纷在网络上发文对相关条例表示质疑和批评,指该法律处罚标准模糊,若成为法律很可能会导致纵容滥用公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赵宏评论称,泛道德化的法律惩戒将处罚依据诉诸于公众情感、社会价值等抽象观念,结果不仅会纵容公权的滥用,也会使刑罚和行政处罚蜕变为推行某种特定道德观念的工具,进而伤害由法治国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公职人员可以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认为,由于该法律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而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表示,“中华民族精神”由谁和按什么程序确认,是“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现在的草案通过该条,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会贻害无穷”。 不过,也有一些人对该修订表示支持,认为这些条文有助于打击“为军国主义罪行洗地”的行为,有利于弘扬爱国情感。《环球时报》的前总编胡锡进表示,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需要维护,不容伤害”,但是表示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具体化。 (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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