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挖矿”托管服务损失风险由提供者自行承担,投资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海南一中院:“挖矿”托管服务损失风险由提供者自行承担,投资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公布一起“挖矿”合同纠纷案审判结果,其中指出,通过购买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而签订的相关协议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精神,也有悖于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提供“矿机”购买、租赁场地等托管服务的损失风险则由提供者自行承担。“挖矿”行为系风险投资活动,在“挖矿”过程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快讯/广告 联系 @xingkong88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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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比特币“挖矿”属于风险投资活动】 1月23日消息,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案件认为: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性等特点,是一种结合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达57500余度,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故判决驳回原告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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