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发改委:虚拟货币“挖矿”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巴中市发改委:虚拟货币“挖矿”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巴中市发改委发布敬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面临断贷、断电、断网以及信用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将一并追究党纪政纪法纪责任。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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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北京市发改委: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2023年版),《方案》要求落实国家要求,持续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加强“挖矿”活动监测分析、分类整治,坚决依法依规清理本市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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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发改委:将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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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经侦:警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衍生刑事风险】 3月24日消息,贵州经侦发布警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衍生刑事风险,贵州经侦称,近年来,币圈“造富神话”让虚拟货币走进更多人视野,也让众多玩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前置环节“挖矿”趋之若骛。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属于落后工艺,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受到全面监管和清理。“挖矿”活动本身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社会大众需多加关注并加以防范。“挖矿”衍生的刑事风险有:(一)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二)非法集资类犯罪。(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四)诈骗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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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虚拟货币挖矿协议无效,四川省发改委称年初已清理多座矿场】 3月1日消息,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宣判后,北京朝阳法院致函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案件审理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四川省发改委回函朝阳法院,称已于2022年初拆除多座虚拟货币“矿场”,严厉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及交易行为。 在此案件中,法院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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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通知,要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发改委的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存量项目、在建新增项目,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通知还要求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包括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同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央行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央行将会同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央行、网信办等部门进行全方位监测预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 央行的通知还称,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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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发改委: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 4月26日消息,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我委将根据整治情况适时提高加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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