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14家机构因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受到处罚(下)
内蒙古14家机构因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受到处罚(下) 经查,该犯罪团伙依托涉案的售楼企业、装修公司,通过“买卖、交换”等非法途径获取特定自然人信息,以“数据分筛、介绍客户、品牌融推”等所谓的“信息共享”方式传播扩散,并以此为目标客户进行“精准”业务推销,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经法院审判,犯罪团伙中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未构成犯罪的温某、王某、马某等16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各违法情节,分别处2千到一万元不等罚款。公安机关同时开展一案双查,14家相关企业因未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依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喀喇沁旗公安网安部门依法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改正并给予行政警告,对相关责任人员总计罚款6.8万元。 更多新闻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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